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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德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货币补贴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1-05-06 14:39 来源:市住建局

    一、为做好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2号)和《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1〕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分为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两种。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办法另行制定)。

    货币补贴是指在房源不足的情况下,对符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并已在租赁市场租房居住的对象进行租金货币补贴的一种方式。

    三、市住建局牵头负责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会同市发改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研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求年度计划,具体负责资格审核、货币补贴发放等有关组织工作;市发改(物价)局负责租金标准的制定和公布;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落实;市民政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进行认定,核实申请人婚姻状况;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申请登记情况的核实;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编制、退休金、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及申请家庭有关人员学历(职称)认定的核实;市公安局负责浙江省居住证核实、房屋租赁备案情况的核查;市税务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个人所得税缴税情况的核查;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企业注册资金及个体经营户注册信息的核查;公积金建德分中心负责公积金缴纳情况及提取情况的核查;市银监办负责查询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金融财务情况;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指导、配合和行业监管等工作。

    申请人所在乡镇(街道)及社区(居委会、村委)按照各自职能,负责申请受理、初审和后续协调管理。

    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货币补贴资金通过上级补助的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公积金增值收益、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等渠道筹集。

    五、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分类准入。

    (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建德市户籍1年(含)以上;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下;

    3.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以下;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6年,或申请人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3.申请人在本市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一年(含)以上,或持有本市营业执照和一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下;

    5.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以下;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非本市常住户籍并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申请人在本市用人单位工作3年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3年以上;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以下;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上第五条二、三款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位于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外地驻建机构,以及登记注册地在本市的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的,需提交法人组织的授权书。

    七、申请家庭成员(含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范围内的下列房产应纳入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一)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

    (二)申请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房和单位自管房;

    (三)申请家庭成员有农村批地建房的,按农村批地建房面积核计。

    以上房产因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已转让不满3年的,纳入房产核定范围。

    申请家庭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将原有房产转让后未满3年的,原有房产不纳入房产面积核定范围。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同一户口簿中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八、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保障对象群体实行分类申请、统一受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发布公告。市住建局在媒体和社区发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货币补贴受理公告,公告中应明确受理对象、受理时间、受理地点、受理审核流程及货币补贴标准等内容。

    (二)申请和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向市住建局(房改办)办事窗口或政府网站自行下载领取并如实填写《建德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将填写完整的表格和所需材料提交所在单位,单位初审后提交市住建局(房改办)。无用人单位的申请人直接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和所需材料提交户籍所在社区。

    (三)审核和公示。市住建局牵头,各部门配合,做好申请家庭的资格认定工作。基本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政府网站和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接受社会监督。

    (四)发放补贴。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住建局根据分类标准发放租金货币补贴。

    九、保障家庭应在《保障资格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按原申请程序向市住建局(房改办)受理窗口提交相关材料进行资格年审。经市住建局(房改办)年审符合条件的,可继续按规定申领货币补贴保障;年审不符合条件的,货币补贴保障终止。

    十、公共租赁住房货币金补贴的期限,除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申请家庭的补贴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年。

    十一、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住建等部门制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十二、货币补贴保障标准,按照货币补贴标准租金乘以家庭保障建筑面积(需扣除已有房产面积)计算核定。

    十三、持有有效期内《最低生活保障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或持有残疾1、2级《残疾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家庭,按货币补贴标准的1.5倍发放。

    十四、货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单人户享受36平方米,2-3人(含)户享受48平方米,4人(含)及以上户享受60平方米。

    十五、申请人员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得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申请人的保障资格,并收回发放的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2.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之日起5年内,申请人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资格。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将其行为通报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应将申请人的违规行为记入相应的征信系统;

    2.将申请人相关违规信息在有关媒体上进行曝光;  

    3.如申请人属于监察对象的,应将其行为通报工作单位监察部门,并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六、本办法自2020年2月9日起施行,原《建德市公共租赁房租赁管理办法》(建政函〔2010〕78号)同时废止。

    十七、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