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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和《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08 11:30 来源:市教育局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建立健全浙江省大中小学教材管理制度,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打造与“重要窗口”相适应的教材建设示范区,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省教育厅牵头制定了《浙江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和《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教育厅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教育厅

    2021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浙江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全面提高中小学教材质量,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学教材是指浙江省中小学选用和使用的国家课程教材、编写出版的地方课程教材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主要包括教材配套的音视频、图册和活动手册等)。

    第三条  中小学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思想政治(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课程教材,以及其他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和涉及国家主权、安全、民族、宗教等内容的教材,统一使用国家统一编写、统一审核的教材。

    第四条  地方课程教材分为通用和专题两类。通用地方课程教材是指省内中小学普遍适用的,一般为综合性的教材;专题地方课程教材是指供省内中小学选用的,国家有要求而省级通用地方课程教材没有涵盖的或体现某一地域特色的专题教材。

    第五条  国家实行中小学教材审定制度,未经审定的教材,不得选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中小学教材实行国家、地方和学校分级管理。

    第七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省内中小学教材管理,指导监督市、县(市、区)和学校课程教材工作。组织好国家课程教材的选用、使用工作,确保全面有效实施。负责地方课程教材规划、开发、审核和管理。组织开展教学指导、骨干培训、监测反馈等工作,加强地方课程教材编写、审核、管理、研究队伍建设,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

    第八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材管理,指导监督县(市、区)和学校课程教材工作,负责校本课程教材质量把关。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教材管理,指导监督学校课程教材工作,加强校本课程监管,构建学校间共建共享机制。

    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不编写出版校本课程教材。校本课程教材确需编写出版的应报主管部门备案,原则上不得跨校使用。

    第三章  编写修订

    第九条  地方课程教材编写应当依据地方课程教材建设规划,立足区域人才培养需要,充分利用地方特有社会经济资源,加强教育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联系。

    第十条  教材编写单位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质,组建专业编写团队,审核编写人员条件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教材编写修订工作给予协调和保障。教材编写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教育相关的单位或组织。单位法定代表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有熟悉相关学科或领域教材编写工作的专业团队。

    (三)有课程、教材、教学等方面的研究基础,原则上应当承担、组织或参与过市级及以上教科研项目,研究成果有一定影响。

    (四)有对教材持续进行使用培训、指导、回访等跟踪服务和研究的专业团队,有常态化质量监控机制,能够为修订完善教材提供持续、有力支持。

    (五)有保证正常编写工作的经费及其他保障条件。

    第十一条  教材编写人员应当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并由编写单位集中向社会公示。

    主编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材编写人员不得参与同一主题不同版本的教材编写。

    第十二条  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一套教材原则上设一位主编,特殊情况可设两位主编。主编主要负责组织编制教材编写大纲、统稿和定稿,对教材编写质量负总责。

    审定后的教材原则上不更换主编,如有特殊情况,须报负责组织教材审核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教材编写团队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专家、教研人员、一线教师等组成,各类编写人员应当保持合理结构和相对稳定,每册教材的核心编写人员原则上不超过8人。

    第十四条  教材实行周期修订制度,一般按学制周期修订。出现以下情形,应当及时修订。

    (一)课程标准发生变化。

    (二)中央明确提出重要思想理论、重大战略部署进教材的要求。

    (三)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科技等领域发生重大变化、取得重要成果,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可的、改变现有认知的重要学术成果发布。

    (四)发现教材内容有错误、不适宜或出现较大争议。

    鼓励编写单位在教材使用过程中不断完善教材。修订后的教材须按相应程序送审。未按有关要求修订和送审的,不得使用。

    第四章  教材审核

    第十五条  教材完成编写修订后,须按规定提交审核。其中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地方课程教材应当送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牵头进行政治把关。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地方课程教材审核、管理的日常事务,并组建省中小学教材专家库、学科组,承担地方课程教材审核职责。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建校本课程教材质量把关机构,承担行政区域内校本课程教材质量把关职责。

    教材出版部门成立专门政治把关机构,在所编修教材正式送审前进行专题自查,把好政治关。

    第十六条  教材审核机构应当由政策专家、学科专家、课程专家、教研人员、中小学一线教师等组成。

    教材审核实行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

    第十七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教材建设规划等,有计划地部署地方课程教材送审工作。

    教材送审工作采取网络申请、集中受理的方式进行。具体受理时间和要求在网上发布公告,编写单位根据公告送审教材。

    对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或存在其他不符合送审要求情形的教材,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教材审核应当依据教材建设规划,严把政治关、科学关、适宜关。

    政治审核,重点审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

    专业审核,重点审核教材的学科知识内容及其对学生的适宜度。

    综合审核,重点审核教材的内部结构、跨学段衔接和相关学科横向配合。

    专题审核,由同级党委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审核教材涉及的专门领域的内容。

    对比审核,审核修订教材的新增和删减内容。

    原则上,地方课程教材实行盲审制度。

    第十九条  新编教材,审核一般分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初审重点审核全套教材的编写思路、框架结构及章节内容。复审重点审核教材根据初审意见、试教试用情况和一线教师审读反馈意见进行修改的情况。

    每个阶段均按照个人审读、学科组审核、行政部门审定的方式开展。

    (一)个人审读。由专家个人对教材进行审读,提出专家个人审读意见。

    (二)学科组审核。对专家个人审读意见逐条讨论达成共识,形成学科组审核意见。

    (三)行政部门审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形成审定结论。

    修订后的教材重新送审,按复审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新编教材在初审通过后,须进行试教试用,并选聘一线优秀教师进行审读,在教学环节对教材进行全面检验。试教试用的范围、方式和时间等要求在初审意见中予以明确。编写单位应当根据初审意见、试教试用情况和一线教师审读意见对教材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一条  初审教材须提交:编写单位、主编及编写人员的基本情况,送审报告,出版部门对送审教材的政治把关声明,定型成品教材以及教材使用跟踪计划等。

    复审教材须提交:根据初审意见、试教试用情况以及一线教师审读反馈意见进行修改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

    审核通过的地方课程教材,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列入《浙江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不得擅自修改。

    第五章  选用使用

    第二十三条  教材选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选用过程规范、有序,确保选出适合中小学使用的优质教材。

    第二十四条  国家课程教材选用工作,要组建由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负责人、教研人员、校长、教师和家长等多方代表参与的中小学教材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教材选用工作。建立由课程教材专家、学科教研人员、一线教师等组成的学科组专家库。

    中小学教材选用委员会下设学科组,负责学科教材初选工作,学科组由学科教研人员、一线教师等组成,其中一线教师占比应当不少于二分之一;参与教材初选的学科组专家名单应当在学科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教材出版、发行人员以及与所选教材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教材选用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五条  教材选用工作要制定教材选用工作方案,明确选用步骤、时间安排、组织机构、专家人员等。

    教材选用委员会根据学科组提出的初选意见,经充分讨论后决定选用结果,会议讨论情况和选用结果要记录在案。

    国家课程教材必须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地方课程教材必须在省教育厅公布的《浙江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

    国家课程教材选用结果须在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公示。选用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教材选用结果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国家课程教材使用应当严格遵照选用结果。不得以地方课程教材、校本课程教材等替代国家课程教材。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使用境外教材。普通高中选用境外教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国家课程教材一经选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如需更换教材版本,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相关教材选用单位组织教材选用委员会按程序选用其他版本教材。原则上从课程开设的起始年级开始更换使用新版本教材。

    教材选用(包括重新选用)不得影响教学秩序,确保课前到书。

    第二十七条  建立教材选用使用监测机制,对教材选用使用进行跟踪调查,定期对教材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并通报结果。

    教材编写、出版单位须建立教材使用跟踪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收集教材使用意见,形成教材使用跟踪报告,在教材进行修订审核时作为必备的送审材料。

    教材编写、出版单位应当按计划开展教材使用培训工作。

    第二十八条  加强各类专题教育教材和读本进校园的管理。中央明确部署单独编写教材或读本的,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要求落实。其他部门或地方提出的专题教育,以融入国家、地方课程教材为主,原则上不统一组织编写和选用专题教育教材或读本。

    第六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九条  教材编写、出版单位应当加大投入,提升教材质量,打造精品教材。统筹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教材编写、审核、选用使用及跟踪评价等工作。

    第三十条  承担地方课程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同级科研课题。编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充分保证其工作时间,将编审任务纳入工作量计算,作为业绩考核、职称评聘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一条  加强教材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省级教材审核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教材数据库,提高教材管理和服务效率。

    第七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二条  在教材审核、选用过程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职尽责,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教材审核和选用。

    第三十三条  教材管理工作接受相关部门、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监督。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区域内的教材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教材应当退出使用,不再列入教学用书目录。

    (一)教材内容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的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内容植入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四)用不正当手段影响教材审核、选用等工作。

    (五)发生教材应当退出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上级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由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存在第三十四条情形。

    (二)使用未经审定通过的教材。

    (三)违反教材编写修订有关规定,擅自改动审定后的教材内容。不按要求聘请主编、组建编写队伍,存在挂名主编、不符合条件人员参与教材编写等现象。

    (四)违反教材审核有关规定,不按要求、程序和标准送审。

    (五)用地方课程教材或其他教材代替国家课程教材,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的情形。

    (六)违规编写使用专题教育教材、读本。

    (七)侵犯知识产权。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教学参考用书、校本课程教材和幼儿园教师指导用书等参照本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30日后施行。其他现行中小学教材管理制度,凡与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已开始实施且难以立刻终止的,应当在本细则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纠正。

    本实施细则由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浙江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浙江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促进浙江省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教育部《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职业院校教材是指供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课堂和实习实训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  职业院校教材必须服务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体现职业教育类型教育特点,体现产教融合发展生态,体现浙江产业发展需要,为浙江省“两个高水平”和“重要窗口”建设提供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支撑。

    第四条  职业院校公共基础课程教材突出职业院校学生特点,加强价值引导,提升文化素养,为学生终身发展打好基础。专业课程教材注重发挥行业企业、教科研机构和学校的作用,推动多方合作开发教材,更好地对接浙江产业发展。

    第五条  加强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基本制度建设,不断完善教材规划、编写、审核、选用使用、服务保障、检查评价、学术研究、人才队伍建设和培养等相关工作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在省教育厅指导和统筹下,职业院校教材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学校、行业企业等多方参与。

    第七条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落实国家关于职业院校教材建设的相关政策,负责全省职业院校教材的规划、管理和协调,组织省级规划教材建设,指导监督市、县和职业院校教材工作。

    省级有关部门、教科研机构、行业组织和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机构,在省教育厅统筹下,参与教材规划、编写指导和审核、评价等方面工作,协调本行业领域的资源和专业人才支持教材建设。

    第八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教材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组织开展契合本地区产业发展所需的中等职业教育教材编写,指导监督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教材工作。

    第九条  职业院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选好用好教材。在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职业院校可根据本校人才培养和教学实际需要,补充编写反映自身专业特色的教材。

    学校党委(党组织)对本校教材工作负总责。

    第三章  教材规划

    第十条  在严格落实国家规划教材相关要求的基础上,省教育厅牵头重点组织规划体现省域特色的公共选修课程、专业核心课程和优势特色专业课程教材。

    第十一条  教材规划要坚持正确导向,面向需求,适应新时代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新要求,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技术技能积累和文化传承创新。

    第十二条  在联合有关部门、教科研机构、行业组织等进行深入论证,听取职业院校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省教育厅明确省级规划教材的种类、编写要求等,根据人才培养实际需要及时补充调整,定期向社会发布省级规划教材目录。

    第十三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院校可根据本地本校实际,研究制定教材建设规划。

    第四章  教材编写

    第十四条  教材编写依据国家和省级职业院校教材规划,严格遵照国家教学标准、课程标准和职业标准(规范)、教育部《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等,紧密对接当地产业发展需求,服务学生成长成才和就业创业。

    第十五条  职业院校教材实行单位编写制。编写单位负责组织编写团队,审核编写人员条件,对教材编写修订工作给予协调和保障。编写单位应当符合以下相关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相关领域有代表性的学校、教科研机构、企业、出版机构等,单位法定代表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有熟悉相关学科专业教材编写工作的专业团队,能组织行业、企业和教育领域高水平专业人才参与教材编写。

    (三)有对教材持续进行培训、指导、回访等跟踪服务和研究的专业团队,有常态化质量监控机制,能够为修订完善教材提供稳定支持。

    (四)有相应的经费保障条件与其他硬件支持条件,能保证正常的编写工作。

    (五)牵头承担省级规划教材编写任务的单位,原则上应当为省级及以上示范性(骨干、高水平)职业院校或重点职业院校、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中成绩突出的职业院校、承担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职业院校和普通高校、行业领先企业、教科研机构、出版机构等。编写单位为出版机构的,原则上应当为教育、科技类或行业出版机构,具备专业编辑力量和较强的选题组稿能力。

    第十六条  教材编写人员应当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后,由编写单位集中向社会公示。编写人员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没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熟悉职业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对本学科专业有比较深入的研究,熟悉行业企业发展与用人要求。有丰富的教学、教科研或企业工作经验,一般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技术资格),新兴行业、行业紧缺技术人才、能工巧匠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

    (四)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从事教材编写修订工作。

    编写人员不能同时作为同一课程不同版本教材主编。

    第十七条  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主要负责教材整体设计,把握教材编写进度,对教材编写质量负总责。主编须符合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

    (二)在本学科专业有深入研究、较高造诣,或是省级及以上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在相关教材或教学方面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熟悉相关行业发展前沿知识与技术,有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一般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新兴专业、行业紧缺技术人才、能工巧匠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有较高的文字水平,熟悉教材语言风格,能够熟练运用中国特色的话语体系。

    审核通过后的教材原则上不更换主编,如有特殊情况,编写单位应当报相应的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教材编写团队应当具有合理的人员结构,包含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教科研人员、一线教师、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等。

    第十九条  教材编写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征求各方面特别是一线师生和行业企业意见。新编或修订幅度较大的教材,应当送一线任课教师和行业企业专业人员进行审读、试用,根据审读意见和试用情况修改完善教材。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三年大修订、每年小修订的教材动态更新调整机制。专业课程教材要对接主流生产技术,注重吸收行业发展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

    第二十一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学校、教科研机构、企业、出版机构等合作编写教材。鼓励教材编写单位开发中高职一体化教材,活页式、工作手册式等新形态教材以及与教材配套的教学资源。

    第五章  教材审核

    第二十二条  职业院校教材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坚持凡编必审。省级规划教材由省教育厅组建专门机构负责审核,其中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还应当送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牵头进行政治把关。其他教材由教材编写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委托熟悉职业教育和产业人才培养需求的专业机构或专家团队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教材审核应当依据职业院校教材规划以及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顶岗实习标准等国家教学标准要求,对教材的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进行全面把关。

    第二十四条  教材审核人员应当包括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教科研专家、一线教师、行业企业专家等。审核专家应当符合本细则第十六条(一)(二)(三),第十七条(一)(三)规定的条件,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客观公正,作风严谨,并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

    实行教材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

    第二十五条  省级规划教材审核工作由省教育厅统一部署,具体受理时间和要求由省教育厅发布公告,编写单位根据公告送审教材。

    第二十六条  省级规划教材审核一般通过专家个人审读、集体审核环节开展,重点审核全套教材的编写思路、框架结构及章节内容。应当由集体充分讨论形成审核结论。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

    实用技能类教材可适当简化审核流程,具体程序由相应审核机构制定。

    第二十七条  教材审核实行盲审制度。

    第二十八条  省级规划教材通过审核,经省教育厅批准后,纳入省级规划教材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建立浙江省职业院校教材信息库。省级规划教材自动进入信息库,其他教材按程序审核通过后,纳入信息库,供职业院校选用。

    第六章  选用与使用

    第三十条  省教育厅负责宏观统筹、指导监督全省职业院校教材选用使用工作。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核心课程教材选用使用工作。

    高等职业学校负责实施本校教材选用使用工作。

    第三十一条  教材选用单位须组建教材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教材的选用工作。教材选用委员会成员应当包括专业教师、行业企业专家、教科研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学生家长等,成员应当在本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第三十二条  教材选用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专业组,负责本学科专业教材初选工作。学科专业组应当由相关教研员、一线教师、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等组成。

    教材编写、发行人员以及与教材选用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教材选用委员会及学科专业组成员。

    第三十三条  学科专业组应当研读、比较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用书目录中本学科专业所有版本教材,并提出初选意见。

    教材选用委员会对学科专业组提出的初选意见进行充分讨论,并决定选用结果。

    第三十四条 教材选用应当结合区域和学校实际,切实服务人才培养,并遵循以下要求:

    (一)中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语文、历史三科,必须使用国家统编教材。高等职业学校必须使用国家统编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马工程重点教材。

    (二)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须在国家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职业院校专业核心课程、中职学校公共基础选修课程和高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程教材原则上从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

    (三)国家和省级规划目录中没有的教材,可在国家和省职业院校教材信息库选用。

    (四)不得以岗位培训教材取代专业课程教材。

    (五)选用的教材必须是通过审核的版本,擅自更改内容的教材不得选用,未按照规定程序取得审核认定意见的教材不得选用。

    (六)不得选用盗版、盗印教材。

    职业院校应当严格遵照选用结果使用教材。

    选用境外教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教材选用过程须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程序选用,并对选用结果进行公示。

    第三十六条 教材选用实行备案制度。教材选用单位在确定教材选用结果后,应当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七条 统筹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职业院校教材建设。省教育厅重点支持省级规划教材建设,以及服务国家和省的重大战略,紧缺、薄弱领域需求的教材建设。教材编写、出版单位应当加大投入,提升教材质量,打造精品教材。鼓励社会资金支持教材建设。

    第三十八条  承担省级规划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厅局级科研课题,享受相应政策待遇。审核专家根据工作实际贡献和发挥的作用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对承担省级规划教材编审任务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充分保证其工作时间,将编审任务纳入工作量计算,并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定、职务(岗位)晋升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三十九条  建立优秀教材编写激励保障机制,加大对优秀教材、编写单位和出版单位的支持。

    第四十条  支持有关单位成立教材研究机构,支持有关高校开展教材研究相关人才培养。

    第四十一条  建立“浙江省教材建设与管理系统”,及时发布职业院校教材编写、出版、选用及评价信息。完善教材服务网络,定期开展教材展示,加强教材统计分析、社会调查、基础文献、案例集成等专题数据库的建设和应用。

    第八章  评价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建立教材选用跟踪调查制度,组织专家对教材选用工作进行评价、对教材质量进行抽查。职业院校每学年对教材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教材使用情况报告。

    第四十三条  省级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将教材工作纳入地方教育督导评估重要内容,纳入职业院校教学评估、项目遴选等考核评估范围。

    第四十四条  对教材编写、审核、出版、发行、选用等环节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实行负面清单制度,通报有关机构和学校。对存在违规情况的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编写者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必须及时更换。

    第四十五条  建立教材退出机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核专家综合审核后退出职业院校教材信息库。

    (一)未按规定时间修订的教材。

    (二)跟踪调查后发现评价过低的教材。

    (三)内容与产业发展不适宜的教材。

    第四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教材停止使用,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教材内容政治方向、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的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四)盗版盗印教材。

    (五)违规编写出版国家统编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

    (六)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

    (七)未按规定程序选用,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

    (八)在教材中擅自使用省级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职业院校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

    (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职业院校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工作制度。作为教材使用的讲义、教案和教参以及数字教材参照本实施细则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30日后施行。其他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制度,凡与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与本实施细则规定不一致且难以立刻终止的,应当在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纠正。

    本实施细则由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全面加强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教材管理和建设水平,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校教材是指供普通高校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  高校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牢牢把握教材意识形态工作主导权,引导学生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

    第四条  高校教材要紧紧围绕国家和省的重大战略,结合浙江省产业发展特色、高等教育发展目标、学科专业优势,以“提升质量、增强服务、强化特色”为发展理念,以建设具有浙江特色的精品教材为工作抓手,助力推进“高等教育强省”战略,为浙江省“两个高水平”和“重要窗口”建设培养更多高素质人才。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落实国家关于高校教材建设和管理政策,指导和统筹全省高校教材工作,建立健全教材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对高校教材工作的检查监督。

    其他省级有关单位指导、监督所属高校教材工作。

    第六条  高校根据国家和省的教材建设相关政策,成立学校教材工作委员会,负责本校教材规划、编写、审核、选用、评价、检查等工作。

    高校党委对本校教材工作负总责。

    第三章  教材规划

    第七条  省教育厅根据高校学科优势与特色,推进省级规划教材建设,定期发布省级规划教材目录。

    第八条  省级规划教材采取编选结合方式,重点组织编写和遴选德育统编教材、专业核心课程教材,以及适应国家和省发展战略需求的相关学科紧缺教材,组织建设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的新形态教材。

    第九条  高校须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学科优势,制定4-5年为一周期的学校教材建设规划。

    第十条  一般高校以选用教材为主,综合实力较强的高校应当发挥学科优势,将编写教材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高校要将教材研究基地建设、教材编审人才培养、教材成果考评、教材建设经费等纳入学校教材建设规划。

    第四章  教材编写

    第十二条  教材编写依据教材建设规划以及学科专业或课程教学标准,服务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

    第十三条  教材编写必须保证教材内容的思想性、科学性和先进性,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和教学适用性。

    第十四条  教材编写应当结合浙江省高等教育发展目标及需求,着力培育、打造一批全国领先、使用广泛的精品教材。

    第十五条  教材编写人员应当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由所在单位公示。编写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没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学术功底扎实,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一般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高等教育教学实际,了解人才培养规律。了解教材编写工作,文字表达能力强。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新兴学科、紧缺专业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

    (四)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从事教材编写修订工作。

    第十六条  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主持编写工作并负责统稿,对教材总体质量负责,参编人员对所编写内容负责。专家学者个人编写的教材,由编写者对教材质量负全责。主编须符合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自觉运用中国特色话语体系。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学科有深入研究和较高造诣,或为全国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在相关教材或学科教学方面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熟悉教材编写工作,有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

    第十七条  高校教材须根据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科学技术最新突破、学术研究最新进展、教学使用反馈等,及时进行修订,充实新的内容。建立高校教材周期修订制度,原则上按学制周期修订。及时淘汰内容陈旧、缺乏特色或难以修订的教材。

    第十八条  高校要加强教材编写队伍建设,支持全国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学术水平高且教学经验丰富的学科带头人、教学名师、优秀教师参加教材编写工作。

    强化哲学社会科学教材编审队伍建设,按照政治立场坚定、专业造诣深厚、教学经验丰富、熟悉教材建设规律的要求培养哲学社会科学教材建设团队。

    第十九条  做好对外教材建设。发挥浙江省高校学科优势,支持优秀教材走出去,扩大国际影响力,用教材向世界讲述浙江故事、传播浙江文化。

    第五章  教材审核

    第二十条  高校教材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坚持凡编必审。

    省级规划教材由省教育厅负责审核,其中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还应当送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牵头进行政治把关。高校审核本校组织编写的教材。专家学者个人编写的教材由出版机构或所在单位组织专家审核。

    第二十一条  教材审核要严把政治关、学术关。政治把关要重点审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取向,学术把关要重点审核教材的学术导向以及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二十二条  教材审核人员应当包括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和一线教师等。高校组织教材审核时,校外专家应当占一定比例。

    审核人员须符合本细则第十五条要求,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客观公正,作风严谨,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

    实行教材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

    第二十三条  教材审核采用个人审读与集体审核相结合的方式,经过集体充分讨论,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得出审核结论,相关材料应当存档。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

    教材审核实行盲审制度。具体审核程序由负责组织审核的机构制定。自然科学类教材可适当简化审核流程。

    第六章  教材选用

    第二十四条  高校是教材选用工作主体。高校成立学校教材选用工作机构,负责本校教材选用工作,制定教材选用管理办法,明确各类教材选用标准和程序。

    学院(系)是教材选用的责任主体,具体承担教材选用工作,成立教材选用工作机构和相关学科(专业)专家组,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家应当占一定比例。

    第二十五条  教材选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选必审。高校选用教材必须经过院(系)审核、校级审定。主要对选用教材的政治方向、价值导向、学术取向等进行全面审核把关。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必须经学校党委进行政治把关。

    (二)质量第一。优先选用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精品教材及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如无上述教材,则应当优先选用同类高校公认共选的、近三年新出版的通用教材,或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教材。

    (三)适宜教学。符合本校人才培养方案、培养目标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教学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便于开展课堂教学,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四)适时更新。教材选用既要保持相对稳定性连续性,也应当结合学科发展及专业调整情况,选用最新版本教材。

    (五)公正公平。严肃选用纪律和程序,严禁违规操作。坚持集体决策,经专家审读、提出意见后,召开审核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统一使用国家统编教材。落实教育部关于马工程重点教材的工作部署,加强马工程重点教材使用情况督查,提高马工程重点教材的课程覆盖率和教材使用率。

    第二十七条  教材选用结果实行公示和备案制度。经学校教材选用机构审定后,教材选用结果在本校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应当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支持保障

    第二十八条  统筹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高校教材建设,重点支持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契合浙江省社会经济发展实际需要的优秀教材,全国领先、使用广泛的精品特色教材,新专业紧缺教材及薄弱领域的教材建设。

    第二十九条  把教材建设作为高校学科专业建设、教学质量、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纳入高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考核评估体系,纳入高校教学评估等考核范畴。

    第三十条  建立优秀教材编写激励保障机制。承担省重点规划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厅局级科研课题。审核专家根据工作实际贡献和发挥的作用参照以上标准执行。教材编审工作纳入所在单位工作量考核,作为职务评聘、评优评先、岗位晋升的重要指标。

    第三十一条  加强教材信息化建设,促进教材管理工作信息化、现代化、规范化。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高校教材的研究。成立省级高教教材研究中心,鼓励各高校建立教材研究基地。

    第三十三条  高校党委要加强对本校教材工作的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定期研究部署本校教材管理工作;落实专门机构负责教材管理工作,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加大投入,保障教材编写、审核、管理、研究的队伍建设。

    第八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四条  省教育厅负责对高校教材工作开展检查监督,对高校教材建设情况开展定期调查、统计和评估。相关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考评体系。

    各高校要建立和完善教材质量监控及评价机制,建立教材使用效果的跟踪调查和信息反馈制度,定期将教材使用情况和相关数据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教材须停止使用,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上级或同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由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教材内容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四)盗版盗印教材。

    (五)违规编写出版国家统编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

    (六)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

    (七)未按规定程序选用,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

    (八)单位或个人私下向学生推销教材。

    (九)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高校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如标注主体或范围不明确的“规划教材”“示范教材”等字样,或擅自标注“全国”“国家”“浙江省”等字样。

    (十)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  省教育厅联合出版管理、市场监督等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教材出版、印刷、发行、采购、使用等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教材编印质量,规范教材选用程序,加强教材使用过程管理,确保优质教材资源进课堂。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在高校实际教学中作为教材使用的讲义、教案和教参以及数字教材原则上参照本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高校选用境外教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30日后施行,此前的相关规章制度,与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已开始实施且难以立刻终止的,应当在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纠正。

    本实施细则由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