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等十一部门转发《教育部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工作健全义务教育有保障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1-04-08 14:55 来源:市教育局 浏览次数:

浙教厅函〔2020〕102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扶贫办、党委统战部、发展改革委、民宗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

现将《教育部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工作健全义务教育有保障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强调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脱贫攻坚总体部署。扎实推进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切实做到适龄儿童应入尽入、辍学学生应返尽返,确保迁入我省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及我省低收入农户子女辍学对象实现动态清零,是贯彻落实党中央脱贫攻坚总体部署,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确保义务教育有保障的一项硬任务。我省义务教育巩固率居全国前列,但随迁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数量庞大,学生流动性较大,跨省联动落实控辍保学任务艰巨。各地要按照《若干意见》要求,对标对表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结合我省实际,突出问题导向,强化责任落实,加强资源统筹,坚持精准施策,聚焦重点人群和重点环节,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查漏补缺,攻坚克难,持续常态化开展控辍保学工作,形成义务教育有保障长效机制,

二、常态化认真管理控辍保学台账。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要充分运用控辍保学台账系统,切实做好辍学学生管理工作,及时更新录入、实施动态销号、做到人账相符,实现教育部门上报辍学数据、扶贫部门掌握的辍学数据与台账数据“三统一”,确保如期实现“义务教育有保障”任务目标。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要根据摸排、核查情况,于每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分类落实好控辍保学台账。对现有台账以外的新增辍学学生,必须先通过浙江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学籍系统)的全国学籍查询功能比对是否有学籍。其中,在本省有学籍记录的学生,应通过省学籍系统做好处理结果标记,及时更改学生辍学状态。在外省有学籍记录的学生,需由县(市、区)教育部门通过省学籍系统的“控辍保学工作台账管理”功能反馈核查工作记录;各设区市教育部门通过省学籍系统定期跟踪关注各县(市、区)工作台账变化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和工作调度;省学籍系统通过与全国中小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国家学籍系统)及时做好数据对接,向教育部信息中心核实。没有学籍记录的学生,应通过“控辍保学工作台账管理”的“新增”按钮,将人员现状、家庭情况、父母联系方式、相关部门意见等信息反馈上报。数据由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负责,各设区市教育部门要定期跟踪关注各县(市、区)工作台账变化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和协调,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确认处理。台账操作技术支持可与省教育技术中心联系。

同时,各地要加强中小学学籍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及时登记更新学生辍学复学信息。每年精准摸排辍学学生情况,完善与户籍、扶贫数据比对制度,实现部门数据共享,实行控辍保学工作台账动态销号管理。

三、聚焦重点人群抓好控辍保学重点环节。各地各校要会同有关部门,聚焦因学习困难而辍学、因外出打工而辍学、因早婚早育而辍学、因信教而辍学等重点人群,加大劝返复学力度。要依托控辍保学工作台账,全面梳理已复学和仍辍学学生情况,一人一案制定工作方案,切实做好仍辍学学生劝返复学工作,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辍学学生2020年秋季学期全部应返尽返。要坚决防止因疫情影响造成新的辍学。秋季开学后,各地各校对疫情以来至今没有返校就读、但学籍仍在我省的随迁子女,要逐个跟踪核实,及时做好劝返复学;如果确已回户籍所在地就读的,要及时督促家长办理学籍迁移手续。

四、加强控辍保学工作组织保障。一是要健全联控联保责任机制。各地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认真履行政府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健全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家庭多方联控联保责任制,完善“一县一案”控辍保学工作方案。要将控辍保学工作作为专项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重点内容,强化督导检查和考核问责。二是要健全定期开展控辍保学专项行动机制。各地由教育部门牵头,会同扶贫、宗教、发改、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卫生健康等部门,在每学期开学前后集中开展控辍保学专项行动,加大行政督促劝返复学力度,综合运用感情、经济、行政、法律等方式做好劝返复学工作。三是健全依法控辍治理机制。各地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坚决禁止各种违法违规导致的辍学现象。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完善运用法律手段做好劝返复学的工作举措,不断提高我省依法控辍工作水平。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扶贫办公室

中共浙江省委统战部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