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德市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政办函〔2020〕3号)
时间:2021-04-27 09:09 来源:市府办 浏览次数: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建德市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3日

建德市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健全政府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范政府投资债务风险,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财建〔2019〕1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预算管理,是指对市政府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政府性资金所进行的预算安排、执行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政府性资金的范围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的建设资金。财政专户资金比照政府性资金管理。自筹资金的范围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包括:各类投资者投入资金(除政府性资金外)、事业单位提取的修购基金等。

第三条 市财政局主管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制度,负责政府投资预算安排、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预算管理的相关工作。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和监督工作,指导和督促项目业主做好项目预算管理的基础工作。

项目业主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基础工作。包括:建立健全本单位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按项目单独核算,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资金支付,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绩效管理,办理资产交付及其他工作。

第二章预算安排

第四条 政府投资预算安排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兼顾、控制风险、绩效优先的原则,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在保障各领域刚性支出的前提下,结合当年可用财力,按照轻重缓急和保续建、保重点原则,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合理确定政府投资预算规模。

第五条年度市本级政府投资预算总规模由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确定。

第六条政府投资预算与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充分衔接,合并编审。其组织编制应当符合下列程序和要求:

(一)预算布置。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研究明确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预算安排的总体要求、主要方向和重点投入领域等意见。在此基础上联合下达通知,布置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和投资预算申报工作。

(二)预算申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和投资预算实行合并申报,由市发改局集中受理、汇总。

列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和投资预算的项目,原则上应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择,且需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具备当年开工条件。

(三)预算草案。市财政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财力安排可能,与市发展和改革局沟通衔接,汇总平衡后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预算草案。

(四)预算审议。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商形成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预算草案与政府投资计划草案,经市政府研究并征求市人大、市政协意见和建议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五)预算批准。政府投资预算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财经委员会、市委常委会会议和市人大审议通过后下达执行。

第七条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的3年滚动预算安排和年度预算安排应当与市发展和改革局的3年滚动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相衔接。

第八条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应加强联系、沟通和协商,保证政府投资预算和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充分衔接;遇有重大问题难以协调解决的,应当及时报请市政府决定。

第九条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要结合项目报批,对新增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

项目业主应当根据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批准的项目估(概)算、建设工期、年度投资和自筹资金计划、以前年度项目各类资金结转情况等,提出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议数及绩效目标和实现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项目预算编制不得任意突破项目概算。有自筹资金的项目应当同时反映自筹资金有关情况。

第十条市财政局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审核和绩效目标审核。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应当将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结果、绩效目标、以前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执行情况、项目预算评审意见和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决策阶段,应当明确建设资金来源。资金来源未经市财政局审查确认的,原则上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预算,市发展和改革局不予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业主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筹集落实建设资金,合理控制筹资成本。非市场化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以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债务性资金作为资金来源。禁止通过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等渠道进行违法违规融资,不得增加隐性债务。

对确需通过举借政府债务建设的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项目业主需制定资金(融资)平衡方案,并出具项目现金流和收益情况的评估报告。PPP项目还须提供项目资本金部分的出资说明和财政承受能力分析材料。

第三章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应当严格执行。确因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和其他紧急状况等原因需要进行调整或追加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应当遵循限额设计的要求进行编制,不得突破项目概算;确需调整项目概算的,应当依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重新报批。

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预算未经市财政局审核或备案的,不得进入招标程序。其中单项工程送审金额400万元(含)以上的,由市财政局审核;送审金额4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业主可直接审核,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机构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概算、本级政府投资预算,结合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项目合同、建设进度等,及时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价款应按照合同条款规定、实际完成工程量申请和支付,设备、材料货款按采购合同条款规定支付。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商等签订的合同有关价款规定必须内容详尽,具体应包括金额、支付条件和时间、结算方式、保修服务条款等内容。

第十六条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完善和健全内控管理制度,加强工程变更管理,明确设计变更和合同变更的内部审查程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第十七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所属各单位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动态,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各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应当按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办理。项目业主对工程价款结算可直接进行审核,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机构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未经审核、备案的,建设单位不得结算价款。

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财政局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必要时,项目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可对工程价款结算进行全面审查。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项目业主应当依照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经其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经市财政局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项目主管部门批复。办理政府投资项目资产交付手续和产权,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应当以经批准的竣工财务决算为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分类报批。

概算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投资比例超过50%(含)且财政性资金超过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市本级和乡镇(街道)国有企业概算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批复。其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负责批复,报市财政局备案。

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类项目、以设备购置和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的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审核批复。

市财政局对项目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监督和抽查。

第二十条市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即:由市财政局负责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初审、市财政局复审后,按规定批复。由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负责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审核后,按规定批复。

第二十一条项目业主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工程设计、招投标、工程变更、工程价款结算、编制财务决算等建设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各项政策制度。保证建设资金使用的安全、合法、合规,有效控制工程投资。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可根据需要,通过公开招投标或者政府采购等形式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决(结)算等进行评审,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或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市财政局可根据需要对社会关注度高、总投资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依法公开绩效评价结果。

第二十四条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各部门在依法编制本部门决算草案时,应当列明本部门政府投资的决算事项。市财政局根据市本级各部门的政府投资决算内容编制市本级政府投资决算草案。决算草案的审查和批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依法对政府投资预算的监督,按照规定报告政府投资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接受质询,并履行有关义务。

第二十六条市财政局应当组织对政府投资预算安排、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七条市审计局应当依法对下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一)本级政府投资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二)以财政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的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项目竣工决算。必要时,市审计局可以依法对与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项目直接相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相关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项目业主应当对施工单位送审结算资料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审核,并与施工单位就报送结算资料的真实性进行事先书面约定:结算审定结果与送审结算价差异率超过10%,应视为资料失实违约行为,按其超过10%部分违约额的5%作为违约金,由项目业主从应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中扣减。

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对项目业主已审结工程价款结算的抽查复审结果,项目业主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处分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市财政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预算或者超预算拨款,或者无故拖延拨款的;(二)未按规定对政府投资预算安排、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三)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项目业主、项目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该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擅自举债筹措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二)未按规定编制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设计和预算的;(三)未按规定实行单独核算,或者多头开户的;(四)未按规定筹措落实自筹资金的;(五)为未经批准的超概算项目进行招投标和签订合同的;(六)未按规定编制并报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七)变更工程合同价未按规定备案的;(八)未按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或者指定财务会计人员,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混乱的;(九)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或者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资金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政府投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单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罚款,对个人给予处分或者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类项目、以设备购置和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的项目,可以简化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乡镇(街道)及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2月13日执行。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此前制定施行文件中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