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政〔2020〕1号)
时间:2021-04-27 09:00 来源:市府办 浏览次数: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建德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8日

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投资全过程监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级(含乡镇、街道)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1.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人防工程等基础性项目;

2.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3.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4.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类项目;

5.其他应列入本规定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投资项目的安排应当遵循量力而行、确保重点、综合平衡的原则,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坚持以规划指导项目建设,加强项目储备和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做到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结)算。

第五条 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的政府投资项目,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条 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查领导小组负责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规划和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的审批把关。

市发展和改革局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主管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工作,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审计局依法独立履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监督职责。

市审管办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并联审批事项和涉及多部门审批事项的组织、协调、督办。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交易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和协调。

市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督促项目业主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

项目业主是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前期准备、项目申报、资金筹措、项目实施、投资控制、工程质量安全、基建财务管理、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应当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列入市中长期规划

(二)申报前期审查

(三)列入储备库

(四)开展前期工作(规划选址、土地预审、规划调整、农转用、方案设计、资金来源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五)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六)开展实施准备工作(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核、施工图设计和预算审核、施工招投标、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等)

(七)各专项验收和试运行

(八)结算审核、竣工验收和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九)移交和正式投入使用

(十)对于急需建设的项目,经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查领导小组同意后,部分程序可合并或简化。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查工作操作细则》《建德市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决策论证操作细则》规定,负责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查日常工作。经审查同意的项目列入项目储备库开展前期工作,年度投资项目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政府投资计划与政府投资预算应充分衔接,合并编审。

第九条 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负责。凡5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都必须纳入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项目业主应在每年9月底前报市发展和改革局。

第十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按投资总额分政府投资一般性项目和重点项目。重点项目按前期工作进展分实施类、预备类、前期类;一般性项目按前期工作进展分实施类、预备类。列入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的,原则上要求是单体项目,估算总投资必须达到200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决策程序:

(一)当年10月,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在组织各部门、乡镇(街道)申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预算的基础上,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财力可能,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初步计划(以下简称初步计划)。

(二)当年11月,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将初步计划报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查领导小组审查,并征求市政府分管领导意见后,提交市长办公会议研究。

(三)初步计划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后,分别向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征求意见。

(四)初步计划分别征求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征求意见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财经委员会、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

(五)初步计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财经委员会、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后,由市政府下达一般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并将市重点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票决后报市人代会审议。

(六)市人代会审议后,由市政府下达市重点项目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二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应当包括:项目名称、估算总投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责任单位等情况。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因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状况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计划、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或者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由项目业主提出调整方案,经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查领导小组审定。

其中重点项目增减、投资规模超计划(或绝对额超500万元以上)的,经市委财经委员会研究后按《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监督暂行办法》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重点项目其他事项调整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后公布,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

第十五条 因城市规划实施需要先行开展土地储备工作,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或由其会同其他做地主体提出申请(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土地储备项目也可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核后报市政府下达年度经营性用地做地、收储、出让计划,该计划作为项目审批文件。

第三章 前期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经过前期联审,取得前期联审意见的,视作完成项目建议书批复。其中小额投资项目(单个项目投资不得超500万元)年度建设计划,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联合下达,该计划作为项目审批文件。

第十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市级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行项目一口受理、网上办理、规范透明、限时办结。

市级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行信息公开、协同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政府债务率若超警戒线,市发展和改革局对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审批;因危房改造、地质灾害防治等特殊情况确需审批的,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决策,同意的项目报经省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对政府债务率未超警戒线,市本级、乡镇(街道)政府投资项目涉及举借政府债务的,应当由市财政局对政府债务风险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未经市财政局评估债务风险的,不得立项;项目总投资无法落实或资金来源不清的,不得立项;本市政府债务化债计划未完成或隐性债务未消化完成,不得立项。

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应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项目资金来源需经市财政局审查确认,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当出具规划选址意见,涉及新增用地的,应当出具用地预审意见。

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业主应当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履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业主根据批复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概算原则上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中介机构要对建设标准、概算缺漏项等有明确审查意见,并承担责任。概算超过估算10%或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原程序重新报批,重新报批之前按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程序审查。

初步设计与概算审批前,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按照《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评审工作操作细则》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复杂或重要项目可以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业主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和编制预算。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概算,确因特殊原因引起预算超过概算的,应当按原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实行招标。招标前,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取得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初步设计批复,同时,经市财政局审核或备案的施工图预算应作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政府投资项目未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施工图预算未经市财政局审核或备案的,不得进入招标程序。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业主应当建立健全设备材料管理、施工组织、合同签订、工程质量、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等内控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及建设时序进行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未经批准,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

应急抢险项目由建设单位报市政府确认。

政府投资项目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按照《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月度进展报告机制,各项目业主应在每月25日前将项目进展情况月度报表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局。

第二十七条 市委办(督查考评办)、项目督查组(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并向市政府报告。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政府项目稽察机构按照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有关规定实施稽察,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业主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和《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和项目投资计划的实施。具体按照《建德市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后期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局加强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

项目竣工后,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或其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复。

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专项验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项专项验收、工程价款结算后,应当按照《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业主应当于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市财政局批复或备案的竣工财务决算,办理政府投资项目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

第三十二条 逐步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亿元及以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成交付试用期满后,市发展和改革局应当会同财政局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后评价结论应当报告市政府。

第三十三条 推行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制度。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安排政府投资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以责令项目业主限期纠正;由有权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扩大或缩小投资规模的;

(二)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

(三)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咨询评估设计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依照中介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批准设计文件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的;

(四)违反有关拨付建设资金规定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上级负责人强令或者授意有关部门违反本规定的管理程序,或者违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8日起执行,原《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建政〔2010〕3号)、《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规则》(建政函〔2012〕73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