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督察工作的意见(建政办函〔2020〕49号)
时间:2021-04-26 14:57 来源:市府办 浏览次数: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强化生态文明建设和自然资源保护,确保规划和自然资源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有效执行,推进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责任进一步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省、杭州市相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和杭州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着力解决规划和自然资源突出问题、改善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质量、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重点,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和自然资源保护政治责任,强化督查问责、形成警示震慑、推进工作落实、实现标本兼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规划和自然资源督察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政治自觉和思想自觉;坚持问题导向,敢于动真碰硬,倒逼责任落实;坚持依法依规,确保规范有序,做到客观公正;坚持群众路线,实施信息公开,注重综合效能;坚持求真务实,勇于真抓实干,反对弄虚作假,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二、督察机构

根据“三定方案”,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设立总督察、副总督察、法规督察科的基础上,成立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督察办),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并负责对各乡镇(街道)和市级相关部门、单位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督察办成员可以结合督察工作实际从成员单位中临时抽调专业人员组成。

三、督察对象和主要内容

规划和自然资源督察的对象为各乡镇(街道)和市级相关部门、单位。督察的主要内容是: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杭州市党委政府关于自然资源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国家、省、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及基本制度执行情况。重点督察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落实情况。

(三)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重点督察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约束性指标落实情况。

(四)自然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和生态修复等法定职责落实情况。重点督察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保护修复、地质环境和矿产资源保护措施落实,以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监管履责情况。

(五)各类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历史风貌规划落实情况。重点督察规划“四线”(“绿线”,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蓝线”,指城市江河湖泊、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地域界线;“紫线”,指各类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界线;“黄线”,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控制界线)和公共服务保障用地等的落实及调整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情况。

(六)规划和自然资源重大突出问题及整改处理情况。

(七)市委、市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督察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督察方式

(一)配合督察。根据国家、省和杭州市自然资源督察年度计划和工作要求,配合做好相关实地督察、问题交办、督促整改等工作。

(二)例行督查。根据督察主要内容,围绕督察对象主体责任,加强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重点地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等重点领域的日常监测与分析,针对可能存在的突出隐患和问题,组织开展例行性监督检查。

(三)专项督查。针对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阶段性重点工作及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性监督检查。

(四)专案督查。对媒体披露、信访举报、上级交办、领导批示的重大自然资源违法违规问题,开展对专案的监督检查。

督察工作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派选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等要求,加强对督察事项的综合研判,制订本级例行督查和专项督查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督察处置

总督察、督察办应当定期向市政府、领导小组报告督察情况,针对督察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相应的工作意见和建议,并将督察结果纳入年度综合考评,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一)公开通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经领导小组同意,向社会公开曝光有关问题。

(二)限期整改。督察对象存在违反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或其他行为,经总督察批准,由督察办下达整改意见书,明确整改期限,实行限期整改。

(三)暂停审批。对整改期限内存在整改不力、进度缓慢、敷衍塞责等行为的,督察办应当及时向督察对象下达督察决定书,责令被督察的乡镇(街道)和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在其行政区域内暂停相关规划和自然资源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必要时,经领导小组同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可暂停受理和审批相关乡(镇)规划和自然资源事项的受理和审批。

(四)警示约谈。督察对象在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开发利用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或者落实国家、省和杭州市有关规划和自然资源重大决策不力的,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实施约谈。

(五)移送查处。督察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需要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核查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对经查实涉及公职人员违纪违法或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督促案件处理机关及时将相关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自觉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做好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督察工作的思想武器和行动指南,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有为”,确保规划和自然资源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二)加强组织领导。督察办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督察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扎实推进工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支持、协同做好规划和自然资源督察工作。被督察对象要自觉接受督察,积极配合市督察机构开展工作,如实向市督察机构反映情况和问题。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航空小镇)、高铁新区(高新园)应当依法依规加强对本区域内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三)规范督察工作。督察办要制定具体的督察方案,明确工作流程,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各项廉政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严守督察工作纪律和规范,认真履行督察职责,树立起新机构良好形象,确保督察工作风清气正。

(四)健全长效机制。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要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举一反三,着力在管理精细化、流程标准化、制度规范化、效能高效化上下功夫,建立和完善规划和自然资源督察工作长效机制,确保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本意见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附件:建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略)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