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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养老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通知(浙民养〔2020〕91 号)
    发布日期:2021-04-22 15:14 来源:市民政局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加强养老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有效防范化解养老机构重大消防安全风险,根据民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民发〔2019〕126 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实施方案和重点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民办发〔2020〕19 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养老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对标“重要窗口”建设新目标新定位,通过开展养老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强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精准治理,建立完善从根本上消除火灾风险隐患的消防管理责任链条、火灾防控体系、监测预警机制,确保养老机构老年人生命财产安全,为我省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各级民政部门和养老机构要及时组织专题学习,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和安全发展理念,增强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始终把维护老年人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把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工作放在民政事业发展至关重要位置来谋划、部署和推进。坚决扛起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严抓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坚持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压紧压实安全管理和主体责任,扎实推进问题整改,坚决防止养老机构火灾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老年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清除养老机构消防安全隐患。建立完善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排查整治长效机制,联合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定期开展检查指导,巩固并深化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成效。重点检查养老机构落实“七个是否”:是否依法建立并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配备经过培训的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是否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防火检查、是否每天安排专人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防火巡查、是否定期检查电气线路和燃气管道、是否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制定切合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重点环节。要建立问题隐患和整改责任“三张清单”,及时督促养老机构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三)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抓好《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教育培训和宣传,认真组织开展评估检查,健全和完善配套措施和行业标准,切实做好实施前准备工作。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的,要依法依规限期整治,拒不整治或无法完成整治的养老机构,会同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实施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帮助存量民办养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要求。优先改造贫困地区和农村民办养老机构,对暂时难以整改的隐患,列出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时限。每年要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依法组织整改一批、拆除一批。

    (四)提升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应急处置能力。各地要每年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全面提升消防安全意识。2022 年底前要实现消防安全培训全覆盖。每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指导养老机构开展一次疏散体验、灭火逃生演练等消防安全教育活动。每年开展一次宣传活动,结合消防安全月活动,以“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须知八条”为主要内容,以印制挂图、手册、提示短片等方式,在养老机构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宣传活动,提升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五)提高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 号)要求,建立完善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加强养老服务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健全与消防救援机构分析评估、定期会商、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推广“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自主评估风险、自主检查安全、自主整改隐患;向社会公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承诺本场所不存在突出风险或者已落实防范措施)做法。组织行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2020 年,在全省打造一批行业标杆示范单位;2021 年,全面推广典型经验做法;2022 年,有效落实行业标准化管理。

    三、时间安排

    全省养老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具体实施时间从2020 年 10 月至 2022 年 12 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 年 10 月)。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治理目标、重点任务、责任分工、工作措施等,全面做好部署动员。

    (二)排查整治(2020 年 11 月至 12 月)。各地民政部门联合当地消防部门对本地区未能取得消防审查验收合格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逐一进行甄别,确保 2020 年底前排查甄别工作全面完成。同时对本地区养老机构存在消防安全风险隐患的,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要求,针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养老机构进行有效整改。

    (三)集中攻坚(2021 年)。各地根据排查情况,对因前置手续不全而未能取得消防审验合格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由县(市、区)民政和建设等部门集中研究会商,对消防达到安全标准的,采取会议议定、部门签字等方式予以确认,由民政部门及时备案登记。对以往排查的风险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建立整改台账,确保整改到位。对虚假整改的,要严肃处理;对经过督促指导仍然无法完成整改的,要在妥善安置老年人的前提下,采取关停并转的方式,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四)巩固提升(2022 年)。各地结合实际,在推进消防安全突出风险隐患整改的同时,认真总结分析经验教训,因地制宜出台一批配套政策,建立健全养老服务领域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的制度体系,提升整体治理水平,确保 2022 年底养老机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基本整治到位。以设区市为单位总结形成本方案年度工作报告、三年行动报告报送省民政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上来,进一步提高对养老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认识。将养老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全年安全管理重点工作计划,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要加强活动组织实施,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时间节点,做好人力、物力和相关经费等保障,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二)推进长效监管。各地要建立健全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把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工作主体责任与精准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安全防范等各项工作相结合,严格执行《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消防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尽快制定消防标准化文件,排查消防安全隐患,主动积极整改。加大养老机构微型消防站建设力度,推动养老机构落实“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要求。

    (三)加强督促指导。分阶段开展检查督导,对养老机构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明察暗访,及时通报,督促落实。严禁坐在办公室里搞“文字整改”“材料验收”。各地要通过信息系统及时反馈专项整治开展情况。省里将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的检查工作,通报各地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开展情况。


    浙江省民政厅

    2020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