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16633/2021-0259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市住建局 成文日期: 2021-03-16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 AJDD00-2021-0004
文件编号: 建政函〔2021〕40 号
《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德市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1-03-29 09:32 来源:市住建局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建设、运行和维护,进一步改善城镇水环境,市住建局在征求相关部门、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拟订了我市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出台了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德市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政函 [2021]40号),该通知将在2021年4月16日起正式实施。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1.制定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省审计厅关于建德市主要领导任上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审计中提出的完善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制度的要求。二是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 号),以及《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5〕39 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指导意见》(建城发〔2018〕257 号)等有关规定规范我市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解决和完善现行政策实施中的问题和不足。

2.制定依据:

(一)《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 号)发改、财政、住建三部委联合印发

(二)《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5〕39号)  

(三)《关于进一步落实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指导意见》(建城发〔2018〕257号)   

二、主要内容

1.关键词解释。自备水源,是指在各城镇规划区内直接从江、沟、河、池塘或者地下取水的自建取供水设施。

2.适用范围。建德市范围内使用自备水源(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并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3.征收标准。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主体为市住建局,委托主城区的污水处理运维主体及其他建制镇、乡人民政府按季代征收。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按现行居民生活污水、非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执行。

4.计量标准。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代征收单位应与自备水源用户签订《纳管污水处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污水处理费收缴方式。自备水源用户拒签《纳管污水处理协议》,不妨碍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或污水排放量定期计收。对已安装计量设备的用户,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市住建局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5.资金管理。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纳入污水处理费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污水处理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财政、发改、市场监管、审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6.注意事项。自备水用户不得虚报瞒报取水量或排水量;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自备水源取用设施;不得擅自调校、损坏自备水源取水计量设施。自备水源用户出现纳管污水异常情况,应事先通知相关部门,未经批准异常排水造成的损失,由自备水源用户负责。

7.实施时间。自2021年4月16日起实施。

三、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

城市供水的污水处理费征收不适用本办法。

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建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叶立新     联系电话:0571-647197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