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16633/2021-2364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1-10-30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 AJDD01-2021-0006
文件编号: 建政办函〔2021〕57号
关于《建德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物配租实施办法》的文字解读
时间:2021-11-04 16:05 来源:市住建局 浏览次数:


一、起草依据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2〕11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2号)和《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1〕20号)等文件精神。近年来,随着全国各地逐步停止建设和分配经济适用房,住房保障从以售为主向以租为主转变,公共租赁住房逐步成为住房保障的主体。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分为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两种:

1、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2、货币补贴是指在房源不足的情况下,对符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并已在租赁市场租房居住的对象进行租金货币补贴的一种方式。(货币补贴管理办法已制定并实施)

二、政策衔接

此前,我市已先后制定出台了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含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及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办法。实施以来,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本次制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考虑了政策的衔接和沿续,虽然相对于杭州市区而言,我市农转居户籍较多,城镇绝对无房户较少、规模企业较少,外来务工人员及创业人才对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相对不大,但根据上级的各项文件精神要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也是住房保障的一种必要形式,因此制定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物配租实施办法是必要的。

住建部《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的通知》明确:“要结合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进程,放宽户籍限制,可依托居住证制度,将公共租赁住房范围逐步扩大至城镇常住人口。放宽收入条件。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收入条件,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重点审核住房条件。”。杭州地区目前保障的对象均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这三类人群。因此,我市以以上三类人群为保障标准与上级及周边保持一致。

三、相关政策说明

本次制定并出台的《建德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物配租实施办法》中“第九条申请家庭成员(含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范围内的下列房产应纳入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一)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

(二)申请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房和单位自管房;

(三)申请家庭成员有农村批地建房的,按农村批地建房面积核计。

以上房产因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已转让不满 3年的, 纳入房产核定范围。”条件中设定的原房产转让不满3年的,纳入房产核定范围是依据杭州市房管局对外发布的政策解释中“以上房产因买卖、赠与、离婚析产、拆迁等原因已转让5年以上的,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以及参照周边淳安县《淳安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淳政办发〔2018〕4号中第十三条“以上房产因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已转让5年以上的,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结合我市实际我市设定为3年。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建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倪国芳

联系方式:0571-64092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