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及困境儿童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0-09-28 15:35 来源: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级机关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函〔2017〕67号)、《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困境儿童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杭民发〔2020〕73号)、《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德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政〔2020〕2号)等文件精神,依据建德市统计局提供的2019年我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统计数据,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困境儿童生活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困境儿童生活补贴标准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833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82元,最低补差为每人每月265元。

(二)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458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98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166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306元。

(三)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467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238元;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880元调整为1790元;贫困家庭重残、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按照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与低保标准的差额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儿童按照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与低保标准差额的30%发放生活补贴。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困境儿童生活补贴标准从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



建德市民政局

建德市财政局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