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16641/2020-0388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建德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0-03-18 |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 | AJDD01-2020-0005 | ||
文件编号: | 建政办函〔2020〕10号 |
一、制定背景
1、制定目的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和《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禁限养政策排查整改的通知》(浙环函〔2019〕305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2、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 年修订;
3.《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1 年;
4.《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 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年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 年;
7.《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 年;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年修订;
9.《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 年;
10.《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 年修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 年修订;
12.《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1 年;
13.《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1 年;
14.《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7 年修订;
15.《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97-2009);
16.《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 号) ;
17.《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 号);
18.《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禁限养政策排查整改的通知》(浙环函〔2019〕305 号);
19.《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 号)
二、禁养区划定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畜禽禁养区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芝堰水库兰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钱塘 146)、新安江建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钱塘 153) 、新安江建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钱塘 156)、牙坑水库建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钱塘 174)和白岭坑水库建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钱塘 176)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2)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包括幸福村山溪、青藤湾水库、田子坞水库、血岭坞水库、利群村堰坝、里洋塘坝、刘坞水库、金钱坞塘坝、下坞底水库、石柱源水库、下官山塘坝、公曹水库、武塘水库、白岭坑水库、小源口水库、牙坑水库、石郭源水库、考坑坞水库、红旗水库、大湾山山溪、高山山溪、大坞山溪、小包棚边山溪、胥溪、里坞山溪、洋坞山溪、钱头坞山溪、洋尾河、江溪坞山溪、竹杆坞山塘、小源里水库等 31 个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
2.风景名胜区畜禽禁养区
包括富春江—新安江风景名胜区(建德段)(编号 jy03-01)。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畜禽禁养区
包括新安江街道、洋溪街道、更楼街道、下涯镇、梅城镇、乾潭镇、寿昌镇、杨村桥镇、航头镇、大同镇、三都镇、大洋镇、大慈岩镇、李家镇、莲花镇 15 个镇(街道)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其他说明
1.禁养区划定后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2.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属地禁养区内畜禽养殖退出方案,做好属地内的畜禽养殖关停、搬迁及污染防治工作。
3.其他法律法规对畜禽养殖有禁养规定的,参照禁养区管理。
4.国家、省颁布的法律、法规对禁养区有新规定,从其规定执行。
5.本方案由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建德分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6.本方案自 2020 年 4 月 18 日起实施,原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解读机关: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建德分局
解读人:占志忠(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建德分局局长)
联系方式:0571-640909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