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16633/2020-0388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0-08-27 | ||
有效性: | 废止 | 规范性文件登记: | AJDD01-2020-0006 | ||
文件编号: | 建政办函〔2020〕41号 |
一、文件制定背景
1、制定意义和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改善老旧小区居住条件,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
2、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6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杭州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7〕12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主要政策措施
1、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对全市范围内具有合法的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四层及以上的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和企事业单位住宅(集体宿舍)经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加装电梯协议(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均可申请加装电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主要由业主承担,市政府给予10万元/台的补助,涉及管线迁移所需的费用由各管线单位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政府承担5万元/台,超出部分由各管线单位承担。
2、政策标准:
加装电梯工作由住建局牵头组织实施,流程按照“统一意见→制定方案→协议、方案公示→施工图审→联合审查→工程施工→工程验收→使用登记→建档移交→资金补助”程序执行。相关部门单位根据职责职能分工,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切实做好指导、服务和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难点问题,对涉及部门单位核准、备案的由住建局牵头召集联合审查按“最多跑一次”一次性办理,其他如设计、监理等则由业主委托专业单位实施,让专业人做专业事,提高工作效率。
3、政策期限:本意见自2020年7月22日起施行。
三、其他补充说明
加装电梯新增部分,不再另行测绘,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不再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解读机关:建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建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周献锦
电话:0571-64713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