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16553/2020-0387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市发改局 成文日期: 2020-01-08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 AJDD00-2020-0001
文件编号: 建政〔2020〕1号
【主要负责人解读】关于《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0-07-23 09:21 来源:市发改局 浏览次数:

    一、文件制定背景

  1、制定意义

使得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与上级政策调整相适应,与机构改革、“最多跑一次”改革导致的部门职能变化相适应,与省委巡视组巡视整改的要求相适应。

  2、制定目的

进一步规范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投资全过程监管。

  3、制定依据

《政府投资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主要政策措施

  (一)主要内容

 1.新增主要内容

(1)第十三条:重点项目增减、投资规模超计划10%以上(或绝对额超500万元以上)的,经市委财经委员会研究后按《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监督暂行办法》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2)第十七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市级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行项目一口受理、网上办理、规范透明、限时办结。市级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行信息公开、协同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3)第十八条:政府债务率若超警戒线,市发展和改革局对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审批;因危房改造、地质灾害防治等特殊情况确需审批的,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决策,同意的项目报经省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对政府债务率未超警戒线,市本级、乡镇(街道)政府投资项目涉及举借政府债务的,应当由市财政局对政府债务风险进行评估。

(4)第十九条: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未经财政部门评估债务风险的,不得立项;项目总投资无法落实或资金来源不清的,不得立项;本市政府债务化债计划未完成或隐性债务未消化完成,不得立项。

(5)新增第三十四至第三十九条的责任追究内容,原办法说明责任追究办法另行制定。

(6)项目决策程序内容中,在市委常委会之前新增了市委财经委员会环节。

 2.修改主要内容

(1)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决策程序。合并了《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规则》(建政函〔2012〕73号)文件内容。

(2)第二十条:项目业主应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项目资金来源需经市财政局审查确认,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当出具规划选址意见,涉及新增用地的,应当出具用地预审意见。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业主应当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履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原办法为:项目业主根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市建设局应当出具规划选址意见;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出具用地预审意见;市环保局应当出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对工程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保障性住房除外)以及隧道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同时以网上公示的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3)第二十一条: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概算原则上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中介机构要对建设标准、概算缺漏项等有明确审查意见,并承担责任。概算超过估算10%或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原程序重新报批,重新报批之前按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程序审查。原办法为: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概算原则上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概算超过估算10%或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原程序重新报批。

(4)第四十二条: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原办法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有政府(含国有投资公司)融资参与建设的项目,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二)适用范围

市政府及国有企业投资项目。

  (三)政策标准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政策期限

自2020年2月8日起执行。

  (五)术语释义

政府投资项目:市级(含乡镇、街道)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其他应当补充说明的内容

政府投资条例有“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的要求,我市办法与条例规定不完全一致,我市达不到该规定深度要求。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建德市发改局

解读人:建德市发改局局长   徐俊

联系方式:0571-64721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