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16473/2020-0388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0-04-30 | ||
有效性: | 失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 | AJDD00-2020-0003 | ||
文件编号: | 建政函〔2020〕48号 |
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明确我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的范围和标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浙江省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12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杭州市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杭政办函〔2020〕6号)规定,特制定本文件。
二、主要政策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
建德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均应按照《建德市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编制政府集中采购预算和分散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采购。
(二)明确集中采购相关政策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织采购。其中,全省统一集中采购项目,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采购;市教育局和市卫生健康局所属单位采购教育设备与医疗设备的,统一委托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按照隶属需委托省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采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财政部门办理政府采购有关手续。
(三)明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依法实施分散采购。采购单位可以依法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全市分散采购的具体限额标准如下:
货物、服务类项目,20万元。
工程类项目,30万元。
(四)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的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符合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法定适用情形的,可以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但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杭州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建德市人民政府批准。工程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明确其他应遵循的规定
1.对依法不进行招标但需要进行政府采购的建设工程项目,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政府采购。
2.采购单位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执行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科技创新,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中标或成交的中小企业,可以凭政府采购合同,按优于一般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向相关银行申请信用贷款。
3.采购单位采购农特产品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贫困地区的农特产品。
4.对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首次投向市场、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和产业带动作用、需要重点扶持的首台套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制度。
5.采购单位应加强履约验收管理,以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公开透明为原则,对全过程验收情况进行记录,确保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
6.采购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执行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的相关规定。
7.中央与地方共建单位使用中央或地方财政性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可适用中央预算单位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8.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19年度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8〕20号)执行。
(六)明确工作要求
1.有关部门要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政府采购当事人要共同构建公平竞争、诚实守信、规范执业、高效有序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2.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全面提升政府采购效率;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浙江“政采云”平台建设,大力推进电子化、数字化采购。
3.采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机制,制定实施电子化采购内部规程,加强对本单位实施电子卖场采购的管理,有效防范廉政风险。
(七)执行期限:本通知自2020年5月30日起执行,《建德市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有效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前发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与2019年度目录相比有关变化情况
提高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从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建德市财政局
解读人:市财政局采购办邵菁
联系方式: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1089号
联系电话:64718168
建德市财政局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