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16430/2020-0387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建德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3-05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 AJDD00-2020-0002
文件编号: 建政〔2020〕2号
关于起草《建德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说明
时间:2020-03-19 15:28 来源:建德市 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1.制定的意义。为进一步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全市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我市2014年修订出台了《建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省政府新修订出台了《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民政厅、杭州市要求各县(市)要根据省、杭州市意见,尽快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解决相关政策不衔接、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主要内容变化均依据省、杭州市最新文件的规定制订。

2.制定依据。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和《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358号)等有关规定。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一)主要内容变化情况

1.篇幅有所变化。原《实施办法》9章42条缩减为现《实施办法》的5章35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和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监督管理、附则等5章。

2.统一低保名称,细分类别,新增支出型低保和残疾人单列户施保。

目前我市现行的政策单独划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和残疾人低保家庭(残保),发放的证书也有区别,分为低保证和残保证。此次修订后,统一为建德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书统一为低保证,在保障类型中进行区分,分为收入型低保、支出型低保和残疾人单列户施保。

同时根据省、杭州市要求,新增支出型低保家庭。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医疗、就学等刚性支出费用较大,人均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本市户籍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畴。

3.统一收入认定标准。

修订前对于收入认定按照“城镇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按其提出申请时前6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按其申请前12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进行核定。修订后的《实施办法》统一了城乡认定标准,其规定:家庭成员的人均月收入按照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当月前6个月(其中支出型低保家庭为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月均收入除以家庭成员数计算,家庭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4.进一步界定家庭成员和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的认定。

明确低保对象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本地家庭。”家庭收入是“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5.对申请和认定的相关手续、材料等作了简化。

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有关要求,《实施办法》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和认定的相关手续、材料等作了简化。具体包括,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走访调查,主动发现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困难家庭,帮助其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申请人只需要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并填写申请书。

6.对差额补助标准进行了统一。

修订前《实施办法》规定“对没有收入的低保家庭,按照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保障金。对有一定收入的低保家庭,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保障金。其中,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人均补差额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5%发放;农村居民家庭成员人均补差额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发放”。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对城乡差异进行了统一,规定“差额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百分之三十的,按照百分之三十计发”。

7.新增对工作人员的监督条款。

根据省、杭州市文件要求,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增加了对市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监督和处罚条款,具体第31条的内容规定。

(二)适用范围及期限

建德户籍人员;文件施行之日起有效,无期限。

(三)术语释义

一年渐退期:纳入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可给予一年时间的渐退期,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范围。

三、解读机关等

本文件由建德市民政局牵头起草,解读人:社会救助科科长朱福平,联系方式:15988122828

 

 

建德市民政局

2020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