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16473/2020-044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0-12-30
有效性: 规范性文件登记:
文件编号:
关于建德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财政监督检查意见书
时间:2020-12-30 19:52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建德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办法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以及2020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安排,对你单位2018年以来的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现将财政监督检查意见书送达给你们,请按照检查意见书要求落实整改,并在收到意见书之日起2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建德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局)。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未依法依规编制采购文件

1、部分项目采购需求编制不明确,无实质性内容、数量要求和验收标准。如《建德市2018电台全媒体旅游推广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与技术要求中《项目需求》第6点制作建德旅游宣传纪念品一批。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中第6点采购标的验收标准之规定,此项目采购文件未明确采购物品数量、材质、规格和质量要求,未制定验收标准、验收内容和程序, 导致潜在投标人无法响应。

2、部分采购项目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如《建德市2018电台全媒体旅游推广采购项目》采购文件中评分标准“技术部分”(75分)中单个评审内容分值权重大且没有细化到具体评审因素;《2018年建德自助游攻略营销推广采购项目》中采购文件中技术部分(75分)中单个评审内容分值权重大且没有细化到具体评审因素;《跟着高铁游建德之“17℃看视界”抖音世界网红建德行网络新媒体宣传推广采购项目》中技术部分(73分)中单个评审内容分值权重大且没有细化到具体评审因素。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上述项目未将评分分值权重量化到具体评审要素中,导致专家评审评审要素打分标准不一致。影响评审过程的公正、公平。

3、部分采购项目商务条款中无项目履约验收标准。如《2020年杭州市民中心灯箱旅游广告宣传采购项目》、《2020建德17℃新安江马拉松赛事采购项目》、《2018年建德自助游攻略营销推广采购项目》、《宜居建德首届17℃新安江国际半程马拉松赛事采购项目》、《建德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19年“夏日冬泳”新媒体旅游营销采购项目》、《浙西唐诗之路主题推广活动采购项目》等项目采购文件的商务条款中均未有验收标准,只是“通过采购单位制定的考核要求”表述,无具体的验收内容、程序和验收标准。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中第六点采购标的验收标准之规定。上述项目未按规定制定规范的验收标准。

4、部分采购项目商务条款中“服务期限”条款设置不合理,存在倾向性和排他性。如《2019平面媒体旅游推广采购项目》第五章商务条款第三点本轮新媒体营销项目执行天数90天,即从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暂 定,具体时间以合同为准),2019年10月14日签发中标通知书;《跟着高铁游建德之“17℃看视界”抖音世界网红建德行网络新媒体宣传推广采购项目》第六章商务条款第三点服务要求1、本轮营销项目执行周期为12个月,即从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2018年6月6日才签发中标通知书;《建德市再游浙西唐诗之路主题推广活动采购项目》第六章商务条款第三点服务期限本轮新媒体营销项目执行天数为90天,即从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2019年10月14日签发中标通知书。上述项目商务条款的服务期限与项目实际要求存在矛盾,导致潜在投标供应商无法响应,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第2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之规定。上述项目均未按照规定编制合理的履约期限。

(二)未按采购文件和合同规定组织验收。你单位2018年至2020年期间的政府采购项目均未按采购文件和合同规定要求进行组织验收。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验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制定验收方案。(二)成立验收小组。(三)验收。(四)出具验收报告等规定。你单位近三年来所有政府采购项目未按规定组织验收。

(三)未按合同规定支付政府采购资金。你单位2018年至2020年的政府采购项目采用《合同审批单》形式代替项目验收程序,未按合同约定的条款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暂行办法》(浙财采监〔2017〕11号)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的,采购人不得支付采购资金:(一)采购项目未经验收;(二)采购项目验收不合格;(三)采购项目验收部分不合格,且影响整体功能之规定。你单位近三年来违反规定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二、整改意见和建议

(一)责成你单位依法依规编制采购文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建德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编制的通知》(建财监督〔2018〕99号),以及有关政府采购制度办法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编制采购文件,慎用限制性、倾向性、排他性和其他不合理条款。一是每个项目要成立招标小组和小组成员职责,明确项目采购的责任主体;二是制定合法可行的采购需求方案、设置精确合理的且与采购需求相适应评分标准和商务条款,制定项目切实可行的验收标准和实施方案。对采购项目技术复杂的,必要时可公开征求潜在供应商意见或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开采购方案。确保项目采购实施过程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二)责成你单位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和《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切实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依法追究中标供应商的违约责任。一是每个项目成立验收小组负责实施具体的验收活动,项目技术复杂的可邀请其他单位的相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小组。二是验收完成后验收小组应当出具验收报告,并将验收报告原件提交招标代理机构存档,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由你单位自行负责归档保管。

(三)责成你单位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条款支付政府采购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严格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条款支付采购资金。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凭项目合同复印件、验收报告和中标供应商提交的原始发票一并提交财政支付结算中心审核支付政府采购资金。对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或采购项目经验收部分不合格,且影响整体功能等政府采购项目,一律不得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四)建议你单位加强和完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一是加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二是健全单位政府采购管理组织结构,明确项目实施责任主体;三是加强采购活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你单位内部应建立由财务、纪检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对项目立项、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项目需求方案编制、信息公告情况、招标评标情况、合同签订、履约验收、采购资金支付等环节及时进行跟踪监督。

 

 

建德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