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领服务指南
时间:2020-12-15 17:17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浏览次数:

一、适用范围

(一)涉及的内容:高校毕业生申请领取求职创业补贴。

(二)适用对象:在我省高校就读的毕业年度困难高校毕业生。

二、事项办理类型

前审后办

三、办事依据

(一)《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46号):“第十三条 将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3000元”。

(二)《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第八条 加强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帮扶,2018年起,将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做好2018年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28号)(下载网址:http://www.zjhrss.gov.cn/art/2018/3/15/art_1442999_9247.html)。

四、受理机构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经办机构

五、决定机构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积极求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和技师班的毕业生参照执行):

(一)来自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孤儿;

(三)持证残疾人;

(四)在学期间已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五)来自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六)来自贫困残疾人家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且毕业生父母其中一方为持证残疾人)。

八、禁止性要求

升学、出国、应征入伍、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定向培养以及暂无就业意愿的除外。

九、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材料出具单位

备注

银行卡原件

复印件


必要



校内公示原件一份

原件


必要



国家助学贷款名单(加盖学校公章和贷款发放银行公章)原件一份

原件


必要



《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原件一份

原件


必要



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原件

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1.有效期内《低保证》等证件或城乡低保证明(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出具)(城乡低保户需提供)。 2.《儿童福利证》或孤儿证明(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出具)(孤儿需提供)。 3.有效期内《残疾人证》或1-8级《残疾军人证》或残疾人证明(县级及以上残联部门出具)(残疾人需提供)。 4.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合同或个人信用报告(在学期间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需提供)。 5.有效期内《爱心手册》、《扶贫手册》或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证明(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出具)(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需提供)。 6.有效期内《低保边缘证》或城乡低保边缘证明(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父亲或母亲的《残疾人证》或1-8级《残疾军人证》或残疾人证明(县级及以上残联部门出具)(贫困残疾人家庭需提供)。 7.户口簿或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相关证明上没有申请人信息的需提供);

必要



《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一览表》原件一份

原件


必要





十、申请接收

(一)申请方式:网上申请

(二)联系电话:各地公布的联系电话

(三)办公地址:各地公布的办公地址

(四)邮箱:各地公布的邮箱

(五)传真:各地公布的传真

(六)网址:各地公布的网址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办结—送达

(一)申请人在“浙江就业”(www.zjjy.gov.cn)在线填写、提交申请材料;

(二)学校和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经办机构对上传证明材料影像进行预审;

(三)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向所在学校现场提交材料;

(四)所在学校收到材料后完成复审工作,并在校内公示申请情况;

(五)公示无异议后,所在学校将申请材料现场提交给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六)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短信向申请人反馈核定结果,在业务系统内登记。

十二、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自文件规定受理日期起60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办理结果

通知补贴核定结果

十六、结果送达

(一)送达时限: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二)送达方式:短信通知。

十七、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经办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人可通过12345咨询电话、浙江政务服务网或人力社保部门门户网站,获取事项的服务指南。

(三)做出不予核定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