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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
    发布日期:2020-11-02 17:07 来源:市民政局

    1、扶持政策措施名称

    建德市养老服务业资金补助实施细则

    2、扶持对象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建德市范围内依法登记设立的公办福利性养老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及营利性养老机构。

    3、实施部门

    建德市民政局

    4、扶持政策措施内容和标准:


    建德市养老服务业资金补助实施细则

    为顺利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工作,切实做好养老服务补助资金预算执行力度,加大财政投入,根据《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市委办发〔2016〕56号)和《关于印发建德市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市委办发〔2016〕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建德市养老服务业资金补助实施细则。

    一、总体思路

    以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为抓手,以“老有所养,老有善养”为要求,坚持“整体设计、远近结合、重点突破”原则,走政府、市场、家庭相结合的道路,通过改革推动、项目带动,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

    二、经费保障

    养老服务经费补助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安排,重点用于推动照料中心服务和老年人助餐服务覆盖、深化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扶持机构养老及强化养老服务队伍建设等方面。

    三、促进养老机构发展

    (一)补助范围。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建德市范围内依法登记设立的公办福利性养老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及营利性养老机构。

    (二)补助标准。

    1、建设补助。

    (1)对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满一年且入住率达到30%以上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分自建与租赁用房给予补助:

    ①自建用房一次性新增床位20张以上、市财政按9000元/床(省县补助资金不再另行安排,市补助有明确补助对象的除外)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②租用用房且租用期五年(含)以上的,养老床位一次性增长20张(含)以上的,市财政按每年1000元/床(省市补助资金不再另行安排,市补助有明确补助对象的除外)给予补助,连续补助五年。

    (2)营利性养老机构按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补助金额的50%予以补助。

    2、运行补助。

    市财政按每人每月50元给予接收建德籍老人(含特困人员)入住的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含公建民营机构)运营补助。

    3、养老人才补助。

    (1)养老服务人才培训经费。市财政每年按建德籍在职养老护理人员总数50%的名额,安排培训经费。

    (2)入职奖补。高校和中职学校中老年服务与管理、家政服务与管理、护理、康复治疗、中医护理、中医康复保健、康复技术等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和方向的毕业生,截至每年年底,进入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等一线工作满5年的,经省级部门认定符合入职奖补条件的,给予省级一次性入职奖补,其中:高等本科院校毕业生补助40000元,专科(高职)毕业生补助26000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补助21000元。

    4、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补助。对养老机构、居家养老照料中心参加政策性综合责任保险的,在省级补助1/3的基础上,由本级(含杭州市)再补助1/3,其余1/3由机构自行承担。

    (三)实施办法。

    1、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助。自建用房的养老机构依法登记满一年后,年检合格且入住率达到30%以上,首次支付50%补助金;运营满3年,年检合格且入住率达到50%以上,再支付剩余50%补助金。到期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延期至达到规定要求时再予以支付。租用用房的养老机构依法登记满一年后,年检合格且入住率达到30%以上的予以补助,连续补5年。

    建设补助每年分两次下拨,分别为3月和9月。上半年登记的符合补助条件的养老机构在次年3月下拨补助资金;下半年登记的符合补助条件的养老机构在次年9月下拨补助资金。已享受其他财政性建设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

    2、床位运营补助。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助按床按月计算,以老年人实际入住的月数为准。床位运营补助按自然年发放,每年1月份由机构向民政局申报上一年度的补助。

    3、养老服务人才申请入职奖补需提交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养老护理员从业资格证书;(2)学历证书;(3)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费证明;(4)所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补助时效。本意见下发前已办理设立许可,并已开始享受建设补助的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按原标准执行。其它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按新标准补助。2017年未拨付的运营补助,按老标准执行。

    四、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一)补助范围。按照《浙江省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浙民福〔2013〕246号)和《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DB3301)要求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以及老年食堂。

    (二)补助标准。

    1、照料中心运营补助。强化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长效管理和运行,对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按照等级三星、四星、五星分别给予每年2万、3万、4万元的运营补助,对未取得星级或取得星级未能正常运行的照料中心不给予补助。运营补助主要用于星级照料中心的日常运行和活动开展。

    2、老年食堂补助。

    (1)建设补助:整合利用现有资源为主,通过改造现有闲置场所、建设农村老年食堂,提升老年人助餐服务覆盖率。新建老年食堂及助餐服务点,经验收合格的,按照其投入的50%予以补助,给予老年食堂最高6万元/家,助餐点最高2万元/家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由市、镇财政各承担50%。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包括内部装修、购置食堂(助餐点)设备、制度上墙等。

    (2)运营补助:对管理规范且运行正常的老年食堂及助餐服务点,按老年食堂5万元/家·年,助餐服务点2万元/家·年给予补助,资金由市、镇财政各承担50%。运营补助主要用于老年食堂及助餐服务点聘用人员工资和水电气等开支。

    (三)实施方法。

    1、项目申报:列入年度计划新建的老年食堂,填写《建德市老年食堂建设项目建设申报表》(附件1)送市民政局审批。

    2、项目验收:老年食堂建成后填写《建德市老年食堂建设项目验收申报表》(附件2)、《建德市老年食堂建设项目验收标准及评分表》(附件3),由市民政局严格按照相关建设标准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确认是否合格,不合格的要求进行整改。

    3、资金拨付。

    (1)老年食堂经验收合格后,由市民政局联合市财政局下达建设补助资金文件至各乡镇(街道)。

    (2)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及老年食堂运行补助由市民政局根据上一年度的星级评定及运行情况于每年4月底前联合市财政局下达资金补助文件。

    4、照料中心监管评估。对照料中心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同时建立监督与评估机制。市民政局将对照料中心进行整体评估,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配合做好工作。

    (1)监督与评估内容:主要包括补助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服务组织的服务项目设立情况和服务质量、被服务人员的满意度与社会认可度等。监督与评估工作以实地检查、人员访谈和台账查看为主,监督与评估结果作为运营资金拨付依据。对评估分达到优秀的,拨付100%运营补助;评估分低于下限标准的,责令其整改到位,并按照同比例扣减其运营补助经费。按照优秀、良好、及格的比例分别递减20%,不及格的不予补助。

    (2)复评工作:市民政局每三年组织开展照料中心等级复评工作,对运营管理良好、群众满意率高的,每年按照评定等级标准给予运营补助;对运营管理不善、群众满意率不高,经评估等级不符合现行等级的,责令整改;无法整改的,按照现有的情况予以重新定级,运营补助资金按重新定级情况执行。

    5、老年食堂监管评估。建立监督与评估机制。市民政局将对老年食堂的运营情况、资金落实情况、老年人满意度、每日就餐人数等情况,通过实地检查、人员访谈和台账查看等方式进行整体评估,监督与评估结果作为运营资金拨付依据。

    五、养老服务其他资金管理

    1、老年人意外伤害险工作。根据杭州市统一确定方案,每年6月底前做好全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意外伤害险投保工作,市财政按上年末老年人数,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安排保费。省、市政策调整的,按实际进行调整。

    2、居家养老购买服务。按照全市6%的老年人口,经评估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按每人600元/年的标准,落实居家养老购买服务资金。省市政策调整的,按实际进行调整。

    六、其他

    1、市民政局负责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对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验收、评估和绩效评价,并按规定对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2、市财政局加强补助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按规定审核、下达和拨付,并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3、各乡镇(街道)及项目单位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标准和绩效目标要求组织实施,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并及时报送绩效自评结果。

    一旦发现在补助资金申报、使用、管理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收回补助资金,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纪责任。

    4、遇同一项目、同一事项有重复、交叉的(含上级各项资金),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限期三年),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原《建德市养老服务机构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财社〔2011〕551号)、《关于实行“一院一策”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民字〔2015〕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