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办计〔2018〕88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浙江省省级机关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开支管理规定》(浙财行〔2017〕7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教师培训经费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市、区)教师培训经费支出标准,由各地根据省级机关干部培训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并动态调整。各市、县(市、区)在属地范围内举行的教师培训应执行当地标准。安排在省内其他地方和省外举行教师培训,可分别参照省定标准、省外当地标准管理。
二、省级学校教师培训参照《浙江省省级机关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开支管理规定》(浙财行〔2017〕72号)执行,并随省级机关标准动态调整。
三、参加上级部门举办的培训,各地可在提供依据的情况下执行相关标准,据实结算。对无标准可依的培训,如出国培训、名师培训等,由同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实际开支需要等情况核定,并纳入部门或学校年初预算。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