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具备建设工程许可审批申请条件的的单位申请由当地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国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五十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四、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六条 第三款 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指建筑施工图)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款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五、数量限制
六、申请条件
(1)取得土地使用权 (2)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 (3)建筑设计成果、内容及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08]216号)要求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七、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申请表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出让土地项目同步提供含规划条件的土地出让合同(须提供原件核对)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电子文件),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申请变更、延期的项目还应提供原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意见书、附图原件,以及建设项目批后变更(延期)事项申请表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变更、延期的项目) | |
企业或组织申请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
个人申请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 系统自动获取,无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非必要 | |
授权委托书 | 电子 | 非必要 |
八、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邮寄申请
联系电话:0571-64780212
办公地址:建德市行政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洋溪街道洋安社区荷映路113号)二楼投资项目一站式服务中心综合服务2号窗口;
九、办理基本流程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窗口受理人员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核准 | 8个工作日 | 审批人员 |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 |
决定 | 1个工作日 | 局领导 |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 1.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相关文书;2.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相关文书。 |
送达 | 10个工作日 | 窗口制证人员 |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相关文书,相关信息在省政务网予以公示 |
十、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
承诺期限:10工作日
十一、审批结果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确认书
十二、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三、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统一咨询投诉热线0571-64712345、0571-64780212
十四、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统一咨询投诉热线0571-64712345或12345投诉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