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察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单位申请由当地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准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国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四、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五、申请条件
(一)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项目 (二)因建设项目施工或地质勘察需要 (三)符合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交通、市容安全等法律法规
六、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七、申请材料目录
1、《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供因建设项目施工或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3、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4、土地租用协议
5、标明拟临时用地范围的地形图及总平面布局(包括电子文件)
6、申请批后修改、延期的项目还应提供原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原件,以及建设项目批后变更(延期)事项申请表
7、企业或组织申请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8、个人申请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9、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0、授权委托书
八、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九、办理流程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向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
受理 | 即办 | 窗口受理人员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 | 即办 | 审批人员 |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 |
决定 | 即办 | 科长 |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1.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相关文书; 2.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
送达 | 10个工作日 | 窗口制证人员 |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相关文书,相关信息在局门户网予以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