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人社发〔2016〕77号
各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91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乡镇工作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乡镇(不含街道)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上级政府长期(六个月以上)派驻乡镇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发放标准
结合我市实际,综合乡镇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因素,分三个地区类别按不同的补贴标准进行发放。
一类地区(每人每月补贴标准400元):三都镇、钦堂乡、大洋镇、李家镇。
二类地区(每人每月补贴标准300元):乾潭镇、梅城镇、大同镇、大慈岩镇、航头镇。
三类地区(每人每月补贴标准200元):杨村桥镇、莲花镇、下涯镇、寿昌镇。
三、经费来源
乡镇工作补贴所需经费,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四、执行时间
乡镇工作补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其他有关问题
(一)乡镇工作补贴自到乡镇工作之月起按月发放。调离乡镇工作岗位或离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离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乡镇工作补贴。
(二)病事假在1个月以内的,补贴的扣发由单位自行掌握;病事假超过1个月的,当月补贴停发;在单位批准的哺乳假期间,补贴按50%计发。
(三)挂职、借调人员(六个月以上),按挂职、借调单位的补贴标准执行。
(四)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农村特岗教师津贴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36号)规定的农村特岗教师津贴继续执行,不冲抵乡镇工作补贴。
(五)乡镇工作补贴不纳入乡镇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六)文件下发前调动人员按在本单位实际工作月数补发。
建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建 德 市 财 政 局
2016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