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经市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讨论,并报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对《建德市2016-2020年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实施意见》(建政办函〔2016〕38号)部分条款进行补充完善,请认真贯彻执行。
1、《实施意见》中原第二部分第一款救助对象中的第三条因灾倒房户(须经民政报灾程序,并提交受灾现场照片、保险公司理赔单)
调整为:因灾倒房户(须经民政报灾程序,并提交受灾现场照片、保险公司理赔单,且是低保边缘家庭)。
2、《实施意见》中原第二部分第三款救助标准第一条新建和置换的救助补助面积以救助对象实际在册户籍人口数计算,1人户不超过24平方米,每增加1人可增加12平方米,每户补助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修缮的按实际修缮的住房建筑面积计算,补助最多不超过60平方米。
调整为:新建和置换的救助补助面积以民政局核定的社会救助人口数计算,1人户不超过24平方米,每增加1人可增加12平方米,每户补助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修缮的按实际修缮的住房建筑面积计算,补助最多不超过60平方米。
建德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