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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建德市2016-2020年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实施意见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26 09:28 来源:市住建局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建德市2016-2020年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7日

    建德市2016-2020年农村困难群众

    住房救助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6-2020年杭州市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及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目标任务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16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2016-2020年我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任务数分别为270户、270户、270户、220户、220户,五年总任务数为1250户。

    二、救助对象、方式和标准

    (一)救助对象

    凡持我市户籍的农村无房户或唯一住房为危房的下列对象,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并列入年度救助计划的,可获得当年住房救助:

    1.低保户;

    2.贫困残保户(指上年度家庭人均收入在农村低保标准200%以下的残保户家庭);

    3.因灾倒房户(须经民政报灾程序,并提交受灾现场照片、保险公司理赔单);

    4.除因灾倒房户之外的其他困难户(指三年内曾办有《建德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且家庭人均收入除去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造成的支出后,连续三年在农村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家庭)。本类对象中,优先考虑《残疾证》持有户。

    以上四类对象中优先保障前三类对象。

    救助对象中的残疾人持证情况由市残联核查。

    所有申报对象的认定,在村(社区)、乡镇(街道)初审的基础上,均以市民政局最终核定结果为准。

    (二)救助方式

    根据救助对象住房实际状况、村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以及救助对象的意愿,采取新建(原址翻建、异地新建、无房户新建)、置换、修缮等方式实施救助。

    (三)救助标准

    1.救助补助面积标准:新建和置换的救助补助面积以救助对象实际在册户籍人口数计算,1人户不超过24平方米,每增加1人可增加12平方米,每户补助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修缮的,按实际修缮的住房建筑面积计算,补助最多不超过60平方米。

    2.质量标准:以消除各类质量安全隐患为前提,确保救助住房“安全、实用、卫生、经济”。改造后达到人均13平方米以上,有基本的厨卫设施,达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的通知》(建村〔2013〕104号)规定要求。新建的救助住房应为砖木、砖混结构,设地梁、构造柱,粉刷内外墙。修缮的应浇筑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屋顶做防漏防渗处理。置换的应为砖木结构或砖混结构。

    3.资金救助标准:按分类表(表一)中的救助金额乘以系数表(表二)中的相应系数确定救助标准。验收后计算的救助金额低于1万元的,按1万元救助。

    (表一)分类表

    改造

    方式

    家庭

    人口

    救助

    面积

    救助标准、金额

    第一档

    第二档

    第三档

    第四档

    低保残疾户

    低保户

    贫困残保户

    其他困难户

    标准

    救助金额

    标准

    救助金额

    标准

    救助金

    额(元)

    标准

    救助金

    额(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新建

    1人

    24

    586.66

    14080

    533.33

    12800

    433.33

    10400

    333.33

    8000

    2人

    36

    21120

    19200

    15600

    12000

    3人

    48

    28160

    25600

    20800

    16000

    4人及

    60

    35200

    32000

    26000

    20000

    以上

    置换

    1人

    24

    293.33

    7040

    266.66

    6400

    266.66

    6400

    266.66

    6400

    2人

    36

    10560

    9600

    9600

    9600

    3人

    48

    14080

    12800

    12800

    12800

    4人及

    以上

    60

    17600

    16000

    16000

    16000

    修缮

    按实际

    修缮

    面积

    24

    146.66

    3520

    133.33

    3200

    133.33

    3200

    133.33

    3200

    36

    5280

    4800

    4800

    4800

    48

    7040

    6400

    6400

    6400

    60

    8800

    8000

    8000

    8000

    注:根据不同改造方式、家庭人口与困难类型进行分类。低保残疾户指低保户且同一户口中有残疾人口的;其他困难户包括因灾倒房户。

    (表二)系数表

    改造类型

    系数

    新建一层

    2

    新建二层

    1

    新建三层

    0.5

    修缮

    2

    置换

    1.5

    三、救助规程

    (一)救助程序

    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按以下程序逐级申报审批:

    1.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按有关要求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建德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申请表》,并提供户籍、住房、低保证、残保证、残疾证及其他相关材料。

    2.评议。村民委员会收到救助申请后,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的方式进行评议,经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进行村级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签署同意救助意见后报乡镇(街道)。

    3.审查。乡镇(街道)必须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审查结果应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主要领导签署同意救助意见后报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4.核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复核。凡符合救助条件的进行市级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核准其享受救助的方式及标准,报市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5.实施。由乡镇(街道)负责监督实施,为确保房屋质量和安全,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具备相应施工技能的建筑工匠进行施工。

    6.验收。住房救助工程竣工后由乡镇(街道)对照标准负责初验,初验合格后报市领导小组组织验收,并填写实施情况表、安全巡查记录、房屋实体验收表。涉嫌违法建筑,乡镇(街道)要根据《关于切实加强新违建防控工作的通知》(建政办发电〔2015〕25号)精神进行确认和处置。确认违法建筑的,不予享受救助;确认合法的,再行验收和申请拨付市级救助资金。

    7.资金拨付。住房救助补助资金采取“一次性”拨付。验收一批拨付一批,原则上当年任务当年完成。

    项目竣工经乡镇(街道)验收合格后,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救助资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核查后,由市住建局向财政局申请救助资金,委托农村信用社办理到户救助存单,救助存单由市住建局移交到各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要在5日内将救助存单及时移交到农户;各级办理存单移交时要签字留档。乡镇(街道)配套资金应在市级救助资金拨付后及时配套拨付到位。

    (二)公示要求

    1.救助对象资格审查公示。村级公示必须在村级政务公开栏、救助对象所在自然村公开栏、当事人住所进行公示;乡镇级公示必须在乡镇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市级公示在网站、电视等进行公示。以上公示时间均不少于7天。

    2.救助资金公示。村、乡镇、市级按照救助对象资格审查公示要求进行救助资金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三)救助要求

    1.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事关民生福祉,是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整合资源、统筹推进,要与“十村示范百村整治”、下山移民、农村住房改造、宅基地整理、灾后重建等工作有机结合。

    2.凡列入农村困难群众救助对象的,其住房的新建、修缮、置换等建设工程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农办、残联、发改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林业局、水利水产局、审计局等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和主动服务,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认真落实对困难群众的各项扶持政策。

    3. 乡镇(街道)要充分重视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确定专人负责,严把审核、施工、验收等关键环节,确保质量和安全。住房救助的申报审批工作必须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完成,当年确定的计划当年完成。

    4.新建住房所需的宅基地按《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无宅基地的新建住房所需宅基地由所在村无偿解决。如本人原有的宅基地、财产被他人占用的不在此列。新建住房竣工后,原宅基地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并纳入宅基地整理范围。

    5.救助房屋仅限于本户居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凡发现有上述情况的,救助资金一律予以收回,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 乡镇(街道)应按户建立住房救助档案并保存管理,同时要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地将农户信息录入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

    (四)退出机制和应急救助机制

    1.退出机制。列入当年救助的对象,因各种原因未能在市级名单公示后两个月内开工实施的,乡镇(街道)应向救助对象提出是否实施的书面意见,在书面意见发出一个月内未回复亦未动工的,由乡镇(街道)向救助对象发出退出当年救助计划的通知,并报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并备案。

    2.应急救助机制。在当年救助名额已满的情况下,发现有因灾后重建等特殊原因急需房屋改造救助的对象,由乡镇(街道)向市民政局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经市民政局审核确定可纳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的,由领导小组报市政府,经市政府认定同意,及时纳入当年或下一年救助。

    3.取消机制。项目实施过程中,经群众举报等渠道,发现有不符合救助的情况,乡镇(街道)应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市领导小组提出取消救助的书面报告,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进行相应审查,情况属实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取消救助的决定。

    (五)救助方式和救助对象调整

    原则上不接受救助方式和救助对象的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各乡镇(街道)应征得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按救助程序进行公示和审查,并在台账资料中附调整报告,说明相应情况。调整进入当年救助的,救助程序不变,保证当年完成实施任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进一步明确建德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府办联系副主任和市残联、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农办、残联、发改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审计局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牵头实施我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并负责考核各乡镇(街道)年度任务完成情况。

    (二)明确责任分工

    乡镇(街道)对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要建立组织,落实专人负责,全过程负责救助工作的实施。

    市残联负责残疾人的资格审查和项目实施监督、验收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救助对象的资格审查和项目实施监督、验收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救助资金的使用监督。

    市住建局负责牵头协调,实施监督、验收等工作。

    (三)加强资金保障

    1.资金来源。住房救助所需资金以市、乡镇两级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实行“个人出一点、集体助一点、政府补一点”的办法筹措。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每年列入财政预算;市、乡镇两级财政分别按85%与15%比例承担;村级集体根据自身条件,可出资、出物或投工予以帮助。

    2.资金监管。

    (1)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

    (2)未取得建房许可,救助资金不得发放至救助对象账户。

    (3)未经竣工验收,不得发放救助资金至救助对象账户。

    (四)严格工作考核

    按照各乡镇(街道)自查、市核查和省、杭州市抽查的程序实施。考核内容分为工作部署、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成效等五个部分。各项考核内容均应有备查资料佐证。考核结果纳入建德市城乡区域统筹发展(新农村建设)工作任务考核内容,并作为安排次年度救助计划的重要依据。对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的行为进行倒查问责,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2016 -2020年申报的救助对象按本意见实施。2016年之前的,仍按确定救助名单当年的意见实施。

    六、本意见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