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54号),为规范开展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督查激励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激励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绩。
第三条 督查激励对象为县(市、区)人民政府,激励名额为3个。
第四条 督查激励重点工作内容为:
(一)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二)养老服务改革创新情况;
(三)省政府重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四)省民政厅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第五条 督查激励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中央领导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肯定表扬的;
(二)养老服务政策措施有效落实;
(三)改革创新举措在全省具有引领推广价值;
(四)养老机构布局合理、消防达标,床位数量、类型达到全省平均标准,敬老院改造提升三年计划科学合理并有效实施;
(五)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均由专业机构运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行良好,助餐配送餐服务长效机制建立;
(六)农村留守老年人和困难老年人每月探访制度建立;
(七)养老服务数据(机构老年人、农村留守老年人、机构护理员等信息)录入符合要求;
(八)省政府重点工作未被省委、省政府办公厅通报批评或约谈;
(九)2019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审计未发现严重问题;
(十)养老服务领域未发生严重事件。
第六条 拟列入督查激励建议名单推选采取以下步骤:
(一)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根据各地养老服务工作情况,定向要求设区市民政局推荐1个拟督查激励县(市、区);
(二)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组织研究,对上报的拟督查激励县(市、区)进行排序,并报分管副厅长、厅长审核;
(三)厅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推荐名单;
(四)按照一定差额比例形成拟列入督查激励建议名单报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办公厅统筹组织督查激励评选工作。
第七条 对受到督查激励的地方,给予财政资金奖励激励政策,安排下一年度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预算时,在原有资金基础上上浮10%。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