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老年版
退出老年版
  • 避灾安置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试行)
    发布日期:2020-10-22 17:17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避灾安置场所的术语和定义、选址要求、建设要求和管理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含新造、新挂牌)、改建(含改造、扩建)的避灾安置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24439 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规范

    GB 18306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 21734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

    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3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DB33/ 1066 村镇避灾场所建设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避灾安置场所

    由政府确认或组织建设,为受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影响、需要转移安置的当地群众及外来人员,无偿提供临时性避护和基本生活保障的场所。

    3.2避灾安置人员

    因受到自然灾害风险威胁或自然灾害袭击以及突发事件影响,由危险区域转移到安全区域,需要临时安置的避灾人员。

    3.3自然灾害

    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4  选址要求

    4.1避灾安置场所选址时应考虑覆盖区域内需要转移安置的人员数量、空间分布和公共设施状况,合理布局,确保选址安全。

    4.2避灾安置场所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建设规划,且交通便利、转移便捷,避开下列地段、建筑物和线路:

    ——不稳定斜坡或滑坡、山洪、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段;

    ——江堤、海塘或溪滩边、旧有河道或山口、谷口;

    ——工矿排污污染源、病源、大气污染源、水污染源等的下风、下游或下坡;

    ——危险品或易燃易爆仓库;

    ——高压输电、输油或输气线路。

    4.3避灾安置场所应避开自然灾害高发地带,选址要求如下:

    ——台风多发地区的避灾安置场所不应选择建造在风口地带的建筑,所选建筑宜与周围房屋集中成片;

    ——避灾安置场所应选择建在抗震有利地段、避开不利地段的建筑,不得选择设置在危险地段的建筑;

    ——蓄滞洪区以及洪水威胁的地段,避灾安置场所选址时应考虑最高洪水位的影响,选择地势高的平坦区域,且应避开蓄滞洪期间漂浮物易于集结的地区及进洪或退洪主流区。

    5  建设要求

    5.1基本要求

    5.1.1 避灾安置场所的抗震设防应符合GB 18306、GB 50011和GB 50223的相关要求。

    5.1.2 避灾安置场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应符合GB 50016相关要求。

    5.1.3 地震应急避灾安置场所的设计、建设或改造应参照GB 21734。

    5.1.4 避灾安置场所主体建筑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台风多发地区的避灾安置场所,屋盖应采取措施与相邻构件可靠连接,屋顶不应设置天窗。

    5.1.5 避灾安置场所可以新建确认、改造、修缮等方式建设,可利用以下公共资源:

    ——县(市、区)级避灾安置中心可利用人防疏散基地、体育馆、影剧院、会场、学校和社会福利院等公共建筑物和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进行建设;

    ——乡镇(街道)级避灾安置中心可利用乡镇敬老院、文化中心、学校等符合避灾要求的公共设施进行建设;

    ——村(社区)级避灾安置点可利用社区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居家养老照料中心、文化礼堂、党群服务中心及中小学校等公共设施进行建设。

    5.1.6 选择已有公共建筑物设立为避灾安置场所时,使用单位应做好场所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工作,必要时应进行加固。乡镇(街道)、村级避灾安置点建设应符合DB33/1066的要求。

    5.1.7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汛前应联合有关单位对避灾安置场所进行安全抽查(抽查数量不低于30%),每3年组织对避灾安置场所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和鉴定。避灾安置场所若使用教育用房、医疗卫生用房、文化场馆、体育场馆、养老服务用房、交通站场、商场等公共建筑,应在其实际使用年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当年委托房屋安全鉴定。若避灾安置场所使用建筑未通过安全鉴定,应协调该建筑的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进行房屋修缮,或更换使用建筑。

    5.2建设规模

    5.2.1 避灾安置场所分为县(市、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三级,其建设规模由容纳受灾群众所需的建筑面积确定。

    5.2.2 避灾安置场所建设规模根据自身级别见表1。

    表1 避灾安置场所规模分类表

    规模分类

    规划安置人口数(人)

    总建筑面积(㎡)

    县(市、区)级

    ≥200

    ≥600

    乡镇(街道)级

    ≥100

    ≥300

    村(社区)级

    ≥50

    ≥150

     

    注:测定避灾安置场所建设规模(规划安置人口数、建筑面积等)可参考以下标准:以服务责任区范围内的常住人口为基准核定,规划安置人口数不宜低于常住人口数的15%,人均有效避灾面积不宜低于2m2/人。

    5.3功能设置

    5.3.1 避灾安置场所应兼顾平时使用和灾时避灾、救灾、临时指挥的功能。

    5.3.2避灾安置场所宜分设男女休息室、特殊人员休息室、管理人员办公室、救灾物资储备室、厨房间和卫生间(必要时也可采用移动式简易厕所替代),宜设置医疗室。各类功能分区构成见表2。

    表2 避灾安置场所各类功能分区构成详表

    项目

    级别

    备注

    县(区)级

    乡镇(街道)级

    村(社区)级

    救灾物资储备室

    用地紧张时可与办公室合并

    管理用房

    男休息室

    应设置男、女休息室至少各1个,在灾时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家庭或性别区分安置

    女休息室

    管理用房

    特殊人员休息室

    办公室

    监控(保安)室

    附属用房

    厨  房

    食  堂

    卫生间

    不应独立于主体建筑外

    a “√”表示应具备该用房;“○”表示可具备该用房。

     

    5.4设施配置

    5.4.1 避灾安置场所供电应满足照明和设备运行的需要,场所本身应符合建筑、消防等部门的要求。

    5.4.2 避灾安置场所应有与场所规模相匹配的物资仓储设施,供存放救灾物资。避灾安置场所应有完善的给水、照明和通讯设施,宜设置应急灯和净水器。乡镇级以上避灾安置中心宜配置指挥通信、发电、医疗急救等设备。各类设施配置见表3。

    表3 避灾安置场所内各类设施配置

    项目

    级别

    县(区)级

    乡镇(街道)级

    村(社区)级

    物资储备设施

    供水设施

    照明设施

    通讯设施

    温度调节设施

    消防设施

    环卫设施

    广播(指挥)系统

    临时供电设施

    医疗急救设施

    淋浴设施

    视频监控

    a “√”表示应具备该设施;“○”表示可具备该设施。

     

    注:淋浴设施设置宜区分男女,可设置于场所卫生间等区域;淋浴设施使用时段应在场所管理制度中明确。

    6  物资储备要求

    6.1基本要求

    6.1.1 避灾安置场所内救灾物资储备应符合《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浙江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合理确定储备种类和数量,建立和完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满足灾害救助和应急指挥所需物资的储备和管理需要。

    6.1.2 避灾安置场所内救灾物资储备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满足本级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对物资准备的要求,统一规划,管理资金,分阶段购置,保证数量充足。

    6.1.3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会同财政、粮食物资、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时对救灾物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1.4 应建立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包括物资台账和管理经费会计账等内容。救灾物资入库、保管、使用应有完备的凭证手续。

    6.2储备要求

    6.2.1 救灾物资分为生活类和食品类二类。救灾物资的种类与数量应根据沿海、山区和其他地区储备,实施差异化管理。

    6.2.2 避灾安置场所内救灾物资应实行封闭式管理,设立专门房间存放,专人负责。存放场所应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

    6.2.3 储备物资应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

    6.2.4 储备物资应确保质量合格,食品类物资在保质期内、无损坏变质。

    6.2.5 储备物资应做到实物、标签、账目相符,定期盘库,及时补充。

    6.2.6 储备物资的维护应按照GB/T 24439中的规定执行。

    6.3品种要求

    6.3.1 生活类救灾物资

    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内容包括洗漱用品、餐具、床铺和其他必要用品。各类避灾安置场所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构成见表4,救灾物资质量要求、报废期限参照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相关文件执行。

    表4 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构成

    物资品种

    场所类别

    沿海易灾地区

    交通不便易灾山区

    其他地区

    床铺

    (行军床、折叠床等)

    餐具

    应急灯(手电)

    帐篷

    净水器

    棉被

    防潮垫

    应急生活包

    注1:“√”表示应具备该物资;“○”表示可具备该物资。

    注2:应急生活包内容见规范性附录C,应急生活包外包装应标注产品名称、生产日期等信息。

     

    6.3.2食品类救灾物资

    食品类救灾物资应储备饼干、方便面等方便食品和饮用水,宜增加储备大米、食用油等。

    注:避灾安置场所内有厨房等配套设施或有协议储备,保证在2小时内供应食品类救灾物资,可不储备方便食品。

    6.4数量要求

    6.4.1 避灾安置场所内救灾物资储备的数量应根据规划设计可安置人数确定。

    6.4.2 避灾安置场所内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的数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沿海易灾地区的避灾安置场所,应按照规划安置人数的50%储备;

    ——交通运输不便、易灾的山区避灾安置场所,应按照规划安置人数的40%储备;

    ——其他避灾安置场所,应按照规划安置人数的20%储备。

    6.4.3 食品类救灾物资储备量按每人每日所需数量计算。避灾安置场所内方便食品和饮用水储备的数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沿海易灾地区的避灾安置场所,应按照规划安置人数每日所需数量的50%储备;

    ——交通运输不便、易灾的山区避灾安置场所,应按照规划安置人数每日所需数量的40%储备;

    ——其他避灾安置场所,应按照规划安置人数每日所需数量的20%储备。

    7  管理要求

    7.1基本要求

    7.1.1 避灾安置场所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地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委员会负责管理,产权单位协助配合日常维护管理。

    7.1.2 避灾安置场所权属单位应做好避灾安置场所管理工作,签订避灾安置场所管理使用协议,指定专人配合做好避灾安置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救灾物资和避灾设施安全。县(市、区)级政府可确定临时避灾安置场所,产生的费用由县级政府承担。

    7.1.3 避灾安置场所使用单位应做好各类救灾物资管理,定期检查,及时更新、补充。

    7.1.4 避灾安置场所的主体建筑、电线电路、消防设施等要定期检查维护,并予以记录。

    7.1.5 避灾安置场所内应张贴悬挂有关图片资料、运行管理制度,或以展架、易拉宝等形式设置,宣传防灾减灾救灾科普知识。

    注:宣传资料、场所运行制度等标牌平时可统一存放于救灾物资储备室,灾时应及时取出设置于相应区域。

    7.1.6 避灾安置场所应严格进行卫生、防疫和食品安全管理,及时医治或转送受伤、患病人员,防止疾病传播,保障群众身体健康。

    7.2启用管理

    7.2.1启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及时启用避灾安置场所:

    ——当地人民政府发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时;

    ——当地人民政府视情发布紧急转移指令时;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面临威胁时;

    ——其他条件需要启用时。

    7.2.2 启用方式

    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宣布避灾安置场所应急启用,并统一指挥管理。应急管理、公安、交通、卫生、教育、建设等部门各负其责,指导、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避灾群众的转移安置。

    注:在特别紧急情况下,避灾安置场所启用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决定,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

    7.2.3 服务保障

    7.2.3.1避灾安置场所启用后,避灾安置场所管理单位应加强对避灾安置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对避灾安置人员进行登记,做好食物等基本生活保障物资的发放、登记,安排好群众的基本生活,安抚受灾群众情绪,掌握避灾群众的动态,维护好避灾安置场所秩序。

    7.2.3.2 避灾安置场所启用后,向转移安置群众提供的第一餐可为方便食品,之后避灾安置场所应自行选择方法制作热食,购买热食并提供。

    7.2.4 响应终止

    7.2.4.1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发布撤离回迁指令后,管理服务人员应组织避灾人员有序撤离。

    7.2.4.2避灾人员撤离后,管理服务人员应及时对避灾安置场所物品、设施进行整理和补充。

    7.3标志管理

    7.3.1 避灾安置场所建筑外墙应明显设置全省统一的“避灾安置场所”、“避灾安置中心”、“避灾安置点”标识牌(见附录A),便于引导群众转移安置。

    7.3.2 通往避灾场所主要路口的醒目位置应设置全省统一的“县(市、区)、乡镇(街道)避灾安置中心、村(社区)避灾安置点”指示牌(见附录B)

    注:若该避灾安置场所为多个村(社区)提供服务保障,应在其建筑外墙、多个路口或路边建筑上设置引导路标,其标识牌、指示牌应表述为“XX村(社区)、XX村(社区)避灾安置点”。

    7.3.3 县(市、区)、乡(街道)级避灾安置场所名称统一为“相应级别辖区名称+避灾安置中心”,村(社区)级避灾安置场所名称统一为 “XX村(社区)避灾安置点”。辖区有2所以上避灾安置场所的,可以采用“辖区名+第一(第二、第三……)+避灾安置中心(点)”,或“辖区名+所在地点具体名称+避灾安置中心(点)”的方式命名。

    7.3.4 避灾安置场所各功能分区和人员疏导的标牌、安全警示标志齐备明晰,符合 GB/T 10001.1的要求,在启用时及时将标识牌设置在相应位置。

    注:功能分区和人员疏导的标牌平时可统一存放于救灾物资储备室,灾时应及时取出设置于相应位置。

    7.4物资管理

    7.4.1物资购置

    7.4.1.1避灾安置场所内救灾物资应通过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调运、各级人民政府采购等方式进行购置。

    7.4.1.2避灾安置场所内救灾物资购置经费应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预算,专款专用。

    7.4.2物资发放

    7.4.2.1发放使用救灾物资时,应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台账内容要求具备使用时间、使用种类、使用数量等内容。

    注:避灾安置场所内救灾物资使用台账需与避灾安置场所启用记录相对应。

    7.4.2.2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救灾物资的发放和使用,应做到用旧存新、用零存整,减少损耗和浪费。

    7.4.2.3县应急管理局、避灾安置场所管理单位应对救灾物资使用者进行技术指导。

    7.4.2.4爱护救灾物资,使用者不得出售、出租和抛弃救灾物资。

    7.4.3物资补充

    7.4.3.1救灾物资每次使用后,需及时进行补充。

    7.4.3.2汛期(每年4月~10月)使用后,应在2周内通过仓库调运、紧急采购等方式按储备要求补充到位。

    7.4.3.3其余时间应在3个月内补充到位。

    7.4.4报废处置

    7.4.4.1严重损坏或超过储备年限无法使用的救灾物资,避灾安置场所管理单位应及时向所属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经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粮食物资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报废。

    注:对报废物资的处置(包括可利用部分的再利用等),可参照《浙江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执行。

    7.4.4.2避灾安置场所内储备救灾物资报废处置的残值收入,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全部上缴当地财政。

    注:镇(街)、村(社区)自行出资购买的避灾物资残值收入,由乡镇介入指导,并按照相应制度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