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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0-10-22 12:39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所造成群众基本生活困难的救助体系和应急运行机制,利用各类救助资源,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灾害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116号)、《建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建德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市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市内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的原则,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建德市减灾委员会

    (1)建德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乡镇(街道)灾情、自然灾害救助情况汇报,组织会商,分析、评估灾区形势,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研究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主任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府办常务线副主任、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担任。

    (2)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市人武部:在市内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需要,组织、调配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以及所需装备、器材参加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全市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应对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指导编制建德市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组织开展并指导预案演练,检查指导市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推动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防汛、防台、抗旱、抗雪防冻、地震等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协助市委、市政府组织开展事故和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调查评估工作;依法组织救灾捐赠工作,承担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协调应急(重点工程)避难设施、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避灾安置场所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适时报道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及救助信息,及时向社会通报救灾工作动态;负责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创建。

    市发改局:及时了解灾情,并及时向省、杭州市发改委报告,争取省、杭州市对我市灾区基础设施恢复重建给予专项资金补助;指导全市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对灾区生活必需品和各类救灾物资价格的监管,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市经信局:组织协调公共网、广电网和其他专用网防灾减灾信息的传递和互联互通,以及防灾减灾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应急处置中的通信保障工作,负责通信网以及各通信企业减灾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联络畅通;指导工业企业做好防灾减灾工作;调查核实工业企业的灾情。

    市教育局:负责在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活动和预案演练工作,提高学生安全文化素质;指导灾区政府做好受灾学校及时转移师生员工,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做好灾后学校重建规划及其相关修建工作。

    市科学技术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负责指导和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灾区重点目标安全和社会稳定;负责做好交通疏导、管制以及相关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组织特警、交警实施防灾救灾相关工作。

    市消防大队: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抗灾救灾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及演练。

    市民政局:支持培育应急救援类社会组织建设,引导鼓励相关社会组织参与防灾、救灾、减灾活动;负责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减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市级防灾减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地质灾害潜在危险点防治的监管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监管工作;做好地理信息和测绘服务工作;参与全市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助调度相关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提供全市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环境信息等有关资料;做好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工作;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处置方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设施抗震设计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和指导全市避灾安置场所建设与房屋质量安全检查和鉴定工作,参与协助灾区政府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牵头实施开展危旧房改造。为开展减灾活动和减灾科学研究工作,提供城市规划相关信息,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地理信息和测绘服务工作,做好灾后重建、灾民移居点的规划工作。负责新建建筑严格按国家规范、地震区评要求进行抗震设防设计。根据政府的指令发布防灾警报,利用人防指挥通信设施、人口疏散场所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协调人防专业队、民防应急救援队伍和民防志愿者服务队参加抢险救灾。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减灾救灾工作期间公路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做好车辆的征集和调配工作,并负责救灾物资的紧急运输。负责减灾救灾工作期间的水上交通秩序维护和管理,保障救灾物资水上运输畅通;组织对损毁公路的抢修和恢复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林业防灾减灾工作,组织林业经营主体、林业基层单位开展灾害性天气的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生产恢复;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国土绿化;负责全市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警、检疫御灾、防治减灾、应急救灾等林业自然灾害的防治减灾工作;负责保护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展森林火灾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及预案演练。

    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全市农业生产干旱、洪涝、冰冻等防灾减灾以及灾后生产恢复自救工作,开展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的监测、预警和防控的研究工作及有关科普宣传工作;及时报告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和动物疫情等灾情,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市内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监测动植物疫情病情并组织扑灭;组织种子种苗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负责指导制定合理的农业生产规划;负责对农家乐的安全管理以及污染调查。

    市水利局: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及时提供雨情、水情、旱情和水文预报信息;负责山洪灾害防治工程措施建设,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市级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河道堤防的安全管理;承担全市山塘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组织指导水毁水利工程修复;

    市城市管理局:组织指导管理范围内防汛防台、抗雪防冻等工作规划和防护标准的编制和实施,承担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按要求组建应急队伍,准备必要的机具设备和物资的落实,组织指导管理范围内的防汛防台、抗雪防冻及应急抢险工作。

    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指导落实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知道旅游系统开展自然灾害知识宣传,提高旅游从业人员和游客的防灾减灾意识

    市商务局:负责管理粮食、重要商品和物资的储备;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中央、省、杭州市调拨救灾物资、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负责协调商贸企业参加抢险救助和救灾物资的应急供应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的供应,协调医疗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开展疫情和饮水、食品卫生监测,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演练,必要时组织心理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市统计局:负责对灾情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协助建立和完善灾情统计制度;配合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灾情统计数据的统计、汇总和分析评估,提供其他统计信息服务;承办市减灾委员会交办的相关统计工作任务。

    市市场监管局: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管;对灾区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市外事办:负责国外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对我市灾后重建资金、物资捐赠的协调联络工作。

    市供电公司:负责灾区电力供应工作,组织对损毁电力设备的抢修和恢复工作;提供电力损失情况。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对台风、暴雨(雪)、冻害、干旱、大风(龙卷风)、雷电、冰雹等气象灾害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做好防灾、减灾、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农业气象技术服务等各种应用技术咨询及专项气象技术服务工作;负责气象灾害风险区划编制和气象灾害评估,做好雷电灾害防御的组织管理工作;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科普宣传与演练。承担市气象灾害应急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及日常管理。

    人行建德支行:负责灾区重建、恢复生产所需信贷资金供应和支付结算的协调工作。

    市科协:负责组织减灾科技交流和科普宣传工作;负责协调各类学会的减灾救灾研究工作。

    市供销总社:负责组织协调救灾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

    市红十字会: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援行动;根据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在本地区发出募捐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捐赠;依法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培训;做好应急预案制订、应急救护队伍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工作,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武警建德中队:在市内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命令,组织武警特种应急救援队及其他应急力量参加救灾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协助灾区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行动,按有关规定执行。

    2.2建德市减灾委办公室

    市减灾委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为市减灾委日常办事机构,承担市减灾委日常具体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情发布、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经市减灾委同意,必要时协调其他部门和单位参加救灾工作;完成市减灾委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

    3 灾害预警响应及措施

    气象、水利、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等部门要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测绘与地理信息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和服务。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开放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当地政府可对其实施强制转移;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危险区域。

    (4)通知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和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5)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6)向市政府、市减灾委负责人,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或通报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7)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市应急管理局要按照相关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信息报告

    (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1个半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杭州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对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市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本级人民政府、杭州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

    市委、市政府对信息报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乡镇(街道)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市应急管理局每天9时前将截至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杭州市应急管理局上报。特别重大、重大灾情有变化的应随时报告。

    灾情稳定后,乡镇(街道)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杭州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3)对干旱灾害,市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加强台账管理,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因灾倒塌损坏住房一览表》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市应急管理局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塌房屋、受灾农田面积和需政府救助人口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市减灾委或者市应急管理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市人民政府、市减灾委或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灾情损失,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

    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 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6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5万人以上。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3.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启动Ⅰ级响应措施,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市减灾委会商会,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街道)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减灾委负责人负责率有关部门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杭州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报告灾情及救助情况,必要时请求支援。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紧急调拨、应急采购生活救助物资的相关决策,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商务局负责根据市应急管理局决策来调拨、采购应急物资;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驻建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积极投入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市发改局(物价局)、农业农村局、供销总社等部门要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经信局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水利水产局负责指导灾区水利工程险情处置及修复、供水水源应急调度和农村应急供水工作。

    (7)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

    (8)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等工作。

    (9)市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10)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等指导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1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乡镇(街道)或者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组织具有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2)灾情稳定后,根据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应急管理局、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3)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14)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6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10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2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3.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有关乡镇(街道)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2)由市减灾委副主任或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杭州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报告灾情及救助情况,必要时请求支援。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紧急调拨、应急采购生活救助物资的计划决策,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商务局负责根据市应急管理局决策来调拨、采购相关的应急物资;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驻建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积极投入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市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

    (8)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9)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等指导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10)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11)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组织具有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12)灾情稳定后,受灾地政府负责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3)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万人以上、12万人以下。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3.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实行24小时值班,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乡镇(街道)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2)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杭州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报告灾情及救助情况,必要时请求支援。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紧急调拨、应急采购生活救助物资计划决策,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商务局负责根据市应急管理局决策来调拨、采购应急物资;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6)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

    (7)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8)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等指导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9)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10)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指导受灾地政府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2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7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3.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实行24小时值班,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的计划决策,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商务局负责根据市应急管理局决策来调拨、采购应急物资。

    (5)市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6)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

    (7)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8)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等指导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相对薄弱的加快发展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可酌情调整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启动标准。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1)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有关乡镇(街道)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落实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情况,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人民政府应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市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2)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冬春救助的人数,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补助资金。

    (3)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视情下拨冬春生活困难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4)市应急管理局要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商务部门要确保粮食供应。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住房保险理赔、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易发区、行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损房屋台账,并在5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杭州市民政局报告。

    (2)开展灾情评估。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乡镇(街道)上报的因灾倒损住房核定情况,组织核查、评估小组,并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3)市应急管理局结合倒损住房核查、评估结果,按照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资金。

    (4)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对倒损房恢复重建工作的检查、督促,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灾区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重建进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5)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建德市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

    7 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1)市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市财政局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并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合理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3)各级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市财政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7.2物资准备

    整合各部门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资源,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

    (1)建立健全市救灾物资储备库,灾害多发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物资储备库(点)。

    (2)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应库存一定数量帐篷、衣被、净水器等救灾物资。

    (3)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4)灾情发生时,市减灾委员会可统一调用灾区邻近的市内乡镇级救灾储备物资。

    (5)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通信和信息准备

    (1)加强市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建立覆盖市、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的救灾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2)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政府与社会力量间的灾情共享机制。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1)市人民政府应当配齐备全救灾设备和装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后勤保障;市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2)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福利院、敬老院、人防疏散场所、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要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灾、疏散场所。

    7.5人力资源保障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加强减灾救灾专家队伍建设。组织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卫生健康、地震、气象、测绘与地理信息、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社区)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社会动员保障

    (1)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宣传、培训和演练

    1.组织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2.组织开展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3.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特点,每2年在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至少组织1次应急救灾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8 附则

    1.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

    2.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各乡镇(街道)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备。市减灾委办公室应适时组织开展对各地编制、修订和演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情况,以及本预案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预案实施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适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