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16393/2018-2079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11-05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 AJDD01-2018-0032
文件编号: 建政办函〔2018〕131号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德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12-09 10:46 来源:市府办 浏览次数: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建德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11 月 5 日

建德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及时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5〕35 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杭政函〔2017〕5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其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户籍人口、困难发生在本市的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和流动人口。

二、救助原则

(一)应救尽救。确保求助有门,使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或个人都能按规定得到相应救助。

(二)及时救助。坚持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发挥救急难作用,确保救助对象及时得到救助,摆脱临时困境。

(三)适度救助。实行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推行适度救助,着力解决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四)公开公正。救助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三、救助条件

(一)凡符合以下救助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1.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各类意外事故,或者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3.经认定的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对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两正”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有关规定提供临时安置、急病救治、协同返回等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拒绝授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

2.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收入以及其他受助情况等,出具虚假证明的;

3.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救助措施和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救助措施。

(一)对发放临时救助金的,可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实行分类救助。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1.对因遭遇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6 倍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最高救助金额每户不超过 10000 元(含)。

对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自有住房严重损毁,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无处居住,其自住房必须重建的家庭,给予每户一次性 3000—6000 元(含)的救助;其自住房只须维修的家庭,给予每户一次性 3000 元(含)以下的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救助金额每户不超过 10000 元(含)。

2.在一个申请年度内,对因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按下列标准予以救助:

(1)对持有效期内《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家庭成员、《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残保对象以及《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的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和规定病种门诊,其医疗费用经医保报销和医疗救助后剩余的自负、自理部分,5000 元(含)—20000 元(不含)的,一次性救助 500 元—2000 元;20000 元(含)—30000 元(不含)的,一次性救助 2500 元;30000 元(含)—40000 元(不含)的,一次性救助 3000 元;在此基础上,每满1 万元,增加救助 1000 元,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 10000 元(含)。

(2)对因患大病导致实际生活水平在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 倍以下的家庭或个人,家庭成员或个人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和规定病种门诊,其医疗费用经医保报销和医疗救助后,剩余的自负、自理部分,30000 元(含)—40000 元(不含)的,一次性救助 3000 元;在此基础上,每满 1 万元,增加救助 1000 元,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 10000 元(含)。

3.对持证贫困家庭子女就学期间,经专项救助、慈善救助、社会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最低寄宿生活费用的,根据其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给予 2000 元(含)以下的救助。

4.对其他特殊情况确实有必要实施临时救助的,根据其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给予 2000 元(含)以下的救助。

(二)对因火灾等情形导致家庭或个人住房毁损无处居住的,可根据需要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三)对发放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有关部门要协助其申请;对需由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开展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五、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批实行市民政局、乡镇(街道)分级负责审批制度,村(居)民委员会应协助困难家庭或个人开展申请。

(一)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困难家庭或个人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紧急情况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再补办申请手续。

申请临时救助,应说明致困原因,按规定提交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按规定补齐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对因不可抗力无法提供身份证明的,可通过便捷方法对其身份进行核实;

(2)临时救助申请表(含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核查授权书);

(3)因医疗费用支出导致生活困难申请临时救助的,应提供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医疗救助或报销结算单据;因火灾事故等导致生活困难提出申请的,应提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火灾事故证明,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责任认定、人身伤害赔偿处理结果等证明材料;

(4)与临时救助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2.主动发现受理。

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求助线索后,应及时核实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二)审核审批。

1.一般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后的 4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公示 7 日,接受社会监督。对符合救助条件公示无异议的,一次性救助金额在 2000 元(含)以下的,由乡镇(街道)在 3 个工作日内审批、发放,将审批表报一份市民政局备案;一次性救助金额在 2000 元(不含)以上的,乡镇(街道)在核实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在 3 个工作日内审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进行核实,并在 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遇特殊情况,审核审批期限可适当延长。

2.紧急程序。

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先行救助,确保救助措施在 24 小时内到位,同时报告市民政局。待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六、救助时效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当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原则上一个家庭只救助一次,特殊情况可以救助两次。

七、救助资金来源、管理和结报

(一)资金来源

临时救助所需资金分别列入市级和乡镇(街道)两级财政预算。

(二)资金分担。

临时救助资金由市、乡镇(街道)按比例承担,市财政承担 60%,乡镇(街道)承担 40%。

(三)资金发放。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必要时也可采取现金发放,但应完善有关手续。

八、救助的职责与分工

(一)市民政局负责临时救助工作的综合协调、业务指导以及 2000 元(不含)以上的临时救助审批;

(二)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市、乡镇(街道)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 卫计、教育、司法、公安、住建、人力社保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四)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临时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核和 2000 元(含)以下临时救助的审批;

(五)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临时救助的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九、救助工作机制。

(一)政府统筹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窗口,优化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

(二)监督追责机制。

1.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2.临时救助对象不如实申报家庭财产、收入状况,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追回冒领资金。

3.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或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临时救助金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社会力量参与机制。

发挥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在救助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本实施办法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由市民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建德市城乡居民生活困难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建政办函〔2013〕232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