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16430/2018-0283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8-11-20 |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 | AJDD01-2018-0003 | ||
文件编号: | 建政办函〔2018〕21号 |
一、相关文件出台背景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意见》(杭政办函〔2015〕174号)的规定,要求各县(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落到实处。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贫困家庭重残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低保家庭儿童、困难家庭儿童五类对象发放生活费和生活补贴。此项工作也是杭州市2017年为民办实事工程。
我市从2011年建立了孤儿基本生活费制度,2014年实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制度,目前的标准是2014年调整的,福利院集中供养的孤儿为每人每月1200元,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为每人每月720元。现在全市有集中供养孤儿8人,社会散居孤儿37人,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30人,每月发放基本生活费约5.6万元。另外还有贫困家庭重残重病儿童约30人,低保家庭儿童约800人。
二、相关文件出台过程
自2017年下半年,我市就开始着手研究起草相关文件,在反复研读浙江省市相关文件、纵横多次讨论、向邻近县市学习的基础上,形成文件初稿。
在起草过程中,由市府办牵头,市民政局通过座谈会、书面征集等方式,充分征集各乡镇(街道)、市财政局、人社局、教育局、公安局、住建局、卫计局等意见。对于各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市民政局认真加以分析、研究和整理,最后形成了一致意见。
三、主要内容
1.调整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按照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调整到位: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70%确定(省里要求是按70%确定,杭州要求是按8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60%确定(省里要求是按80%确定,杭州要求是按70%确定)。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按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发放。
2.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在原来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的基础上进行扩面:(1)建立贫困家庭重残、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制度,按照当地低保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差额发放生活补贴;(2)建立低保家庭儿童生活补贴制度,按照当地低保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差额的50%发放生活补贴。
3.健全落实医疗康复制度。做好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的医疗保障工作。
4.健全落实教育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孤儿和困境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5.健全落实住房保障制度。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应当帮助其做好产权维护工作;对无房产的孤儿,要因地制宜解决孤儿成年后的住房问题,及时将其纳入城乡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体系。
6.健全落实安置就业制度。从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出发,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依法收养、社会助养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孤儿,努力使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建德市民政局
解读人:娄樟锡
联系方式:64727577